关于《无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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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路径,推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现将《无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16年9月20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
邮寄地址:无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电子信箱:710983559@qq.com
传 真:0553-6611684
联系电话:0553-6613891
无为县人大办
2016年9月1日
【征求意见稿】
无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调整、变更;
(三)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四)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五)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
(七)城区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
(八)县级标志和永久纪念物的设立、建设方案;
(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县人民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四)缔结友好县(市);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七)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八)根据县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十九)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论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民、县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一)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而自行作出决定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四)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和人大、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于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