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管理部门 征集时间:[ 2017-03-28 ] 至 [ 2017-03-28 ] 状态:已过期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留言选登
  • 征集结果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现将《无为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4月1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予以反馈。 
   反馈电话:6612721,传真电话:6612721
   信函地址:无为县人民政府三楼B-306办公室。
 
无为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和返还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2年,其中防水、保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5年。具体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计。由于工程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工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工程发包人职责。 
第七条  所预留保证金,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约定第三方金融机构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方签订《无为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由发包方或承包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开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者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专户。
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原则上为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具体以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准。
住宅工程项目保证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预留托管。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可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开具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交存通知单》,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请划转预售款交存保修金。
第八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前应检查工程质量保修金落实情况,并向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第九条 质量保修期内,由于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如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保修义务能力或条件的,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工程承包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承包人不在无为县注册的,应委托便于维修企业代行保修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皆未履行保修责任或不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或条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
第十一条   维修费达五千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预算、决算费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维修费达两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结束后,维修单位应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维修费用的划转:
  (一)质量保修金划转申请表;
  (二)监理单位签证资料;
  (三)维修费用发票;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达到标准)。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划转保修金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划转业务。
第十三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维修资金拨付之日起7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书面告知发包方。
  发包方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建设项目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发包方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准,未使用的保修金可按年度按比例退还。保修金交存满2年,退还总额的60%;保修金交存满4年,退还总额的30%;5年期满全部退还。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在房屋交付5年保修期满前30天在建设项目内进行保修金退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没有质量保修纠纷的,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申请退还保修金,发包方在接到申请后7天内需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退还保修金本息余额,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7天内办理退还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涉及多家工程承包人(施工企业)、不同竣工日期项目的,由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施工单位)对预留总额进行分配,分配总额不能超出预留总额,同时应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清单目录》。
若发包方在此期间歇业、注销或其他原因不按期履行申请手续的,承包方可直接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退还保修金。 
第十七条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经反复维修,截止到保修期届满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十八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划转和退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工程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意见

结果反馈

本次意见征集,共收集网友留言0个,有效留言0个,吸收并回应网友留言0个。

网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