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调查时间: [ 2017-04-28 ] 至 [ 2017-05-27 ] 状态: 已结束
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裕溪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皖发改农经函〔2017〕32号),按照无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
(二)征收目的
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建设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建设涉及的船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征收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签约搬迁奖励时间段:第一时间段70日;第二时间段10日;第三时间段10日。
(五)征收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六)征收单位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2016〕30号)。
    二、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均价)为:砖混结构449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43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3630元/平方米。
    (一)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有货币补偿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两种征收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可以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补偿。
2、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购房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二)未登记房屋补偿
1、无有效证照的房屋,依据无城规划区2006年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或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且在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但经认定的临街一层实际经营面积,除按住宅房补偿外,增加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按800元/平方米补助。
认定标准为:证照齐全、领取证照三年以上且项目征收时正常营业。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时的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补偿。
四、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该项目位于无城规划区二级区域,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7元/平方米·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六)选择房票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可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基础上增加15%的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为了鼓励和支持棚改居民选择房票安置,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应缴契税100%补助;在签订补偿协议后12个月至18个月以内(含18个月)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应缴契税50%补助。
3、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或按揭贷款;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七)整体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小组整体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整组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以5-10户为一组),给予该组被征收户搬迁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奖励4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奖励2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项目整体居民全部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该项目被征收户100元/平方米的整体搬迁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3、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五、住房保障
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七、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社区范围内公示;三榜由县征收办在棚改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和棚改网站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其它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安徽省裕溪河治理工程(西河无为船厂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2532357)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30日)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固定电话或宽带
108
元/户
任一项
有线电视
120
元/户
(有开户证或缴费
收据)
燃气开户费
2200
元/户
货币补偿
燃气迁移费
100
元/户
产权调换
砖砌锅灶
260
元/个
补偿费
抽油烟机
100
元/个
移装费
燃气灶
100
元/个
低柜和吊柜
550
元/米
不可移动
水池
水泥
80
元/个
不可移动
陶瓷
120
元/个
不可移动
不锈钢
180
元/个
不可移动
太阳能
260
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
元/个
燃、煤气
100
元/个
不锈钢水塔
150
元/个
窗式
250
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
元/台
柜式
400
元/台
中央空调
400+350*分机数
元/台
洗脸池
组合式
300
元/套
 
普通
150
元/个
浴缸
580
元/个
 
座便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