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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30 【浏览次数:15556 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二坝经济开发区:   

为鼓励我县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奖励意见:   

 一、奖励办法 

      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为本县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奖项设置分为企业贡献奖和增幅奖。  

  (一)企业贡献奖    1、奖励对象为当年实际入库各项税金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    2、计算方法:实行超额累进奖励。 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的部分按0.2%予以奖励;入库税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4%予以奖励;入库税金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部分按0.5%予以奖励;入库税金1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予以奖励;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予以奖励。   

 (二)增幅奖    1、奖励对象为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    2、计算方法:    (1)、2004年度入库基数的确定: 以2004年计算的应交增值税为基础,按全县增值税平均入库率(即61%)计算入库数,再按2005年全县增值税平均增幅计得2004年度入库基数。    (2)、2005年度入库数的确定:按2005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扣除上年未达到平均入库率计算的欠税额,确定为2005年度的实际入库增值税。    (3)、2005年度奖励额的确定:以上述计算方法确定的2005年度入库数与2004年度入库基数比较,按增长额入地方库部分 (即25%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其他事项

1、过去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对民营企业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2、年度终了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予以结算兑现。  

  3、奖励的资金由县乡财政按体制规定分级负担。   

 4、本意见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暂定一年,执行中若有法律法规或上级重大政策调整的,随之调整.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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