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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2008]62号
关于印发《无为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633 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无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无为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县政府8号令)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无为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无为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实 施 细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巢政[2007]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无为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无为县人民政府第8号令)和《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无政[2008]9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不低于30%。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在无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家庭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若符合条件的单独申请;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无城城镇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无城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四、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二)2008年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6/平方米。该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依照县政府8号令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三)租赁补贴家庭每月租金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五、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第8号令规定的办法筹集和国家财政补助,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县财政局对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复核结果所编制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发放。

六、办理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社区居委员初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无为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提交复印件、校检原件)和证明材料:

1、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无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件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逐一审查,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公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镇政府审查。

(二)无城镇政府审查

无城镇政府接到材料以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地产管理局。

(三)县房产局、民政局审核

接到镇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无城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初步确定的保障对象,会同无城镇政府及其各个社区在保障对象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初步确定为保障对象家庭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可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和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等有关情况,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实物配租对象。

(四)发放租赁补贴

1、我县廉租住房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制度

2、被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季度予以发放。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凭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无为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储蓄卡,作为到银行支取租赁住房补贴凭证。

32007年年底国家下达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一次性发放。

(五)分配廉租住房

1、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户数多于当年竣工廉租住房的套数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

2、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孤、老、病、残特殊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最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最急需救助的家庭;

3、被确定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情况统一分配廉租住房。若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县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分配的廉租住房,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县房地产管理局可视情况给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对供应人口较少的家庭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每月1/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房租。

七、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审查、复核工作,实行房地产管理局和民政局同步动态管理。

八、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定的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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