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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2008]56号
关于印发无为县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8 【浏览次数:789 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无为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4月17日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无为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我县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性,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适用企业是指经县金融办确认的以上市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协议,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

    二、确认条件和程序。拟上市企业要求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需书面提出申请,由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审核确认,并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确认后的拟上市企业应与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进程,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必须在我县投资。之后,企业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

    1、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需调增的税收(含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欠税),依法补缴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2、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法人股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或个人。

    3、以拟上市企业改制前一年度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为基数,(含第一条企业欠所得税部分应调整进入基数),在改制后3年内,对企业每年实际上缴税金超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如果从改制开始到实现上市不足3年,不足年度由同级财政按从改制开始到实现上市每年平均应奖励数予以奖励。

    4、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离或重组,涉及到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需要缴纳的有关地方行政事业性费用扣除工本费后予以免缴。

    5、拟上市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企业缴纳后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因准备上市所交纳的政府性基金,以进入辅导期上年度实绩为基数,超过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7、对企业上市后募集的资金在本县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和办理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申报国家和地方专项资金的支持。

    8、凡是在主板市场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以上市时间为序,第一家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第二家奖励300万元,第三家奖励200万元。此后实现上市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有关规定。

    1、上述优惠政策涉及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税、费奖励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县乡分担;涉及的政府一次性奖励部分,由县财政支付。

    2、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3、拟上市企业优惠政策扶持期以与县政府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为准,期间如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经县政府批准立即停止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4、本规定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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