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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正式启动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工作
信息来源:无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314 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日前,无为县在建筑企业中建立启动了工伤保险制度,该制度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项工作的开展将有效推动我县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减少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纠纷,维护了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无为县建设局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无为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联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在该县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业,要求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必须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3%,一次性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开工5日内,报送《用工花名册》;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为准,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在见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凭证后,方可发证。不允许以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并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标底时应当将工伤保险单独列支,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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