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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供参考)
发布时间:2008-04-17 【浏览次数:255 次】 【字体: 】 【打印】 【关闭
 

根据无政[2006]137号《无为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享有二轮土地承包权、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年满16周岁且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均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统筹基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直接划转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档。由缴费者自愿选择其中的一档。

三、缴费与否所领养老金的金额

个人缴费3600元,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5元,个人帐户保险金30元,两项合计每月发给养老金115元。个人缴费6600元,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95元,个人帐户保险金55元,两项合计每月发给养老金150元。

个人不缴费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只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

五、办理参保所需材料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本人为被征地农民的材料以及四张免冠同底2寸彩照到村(居)委会领取《无为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表》,如实填写后交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后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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