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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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1-27 10:19 文章来源:无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芜湖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办证大厅、纳税大厅;  

(二)宾馆、旅店、酒店、餐馆、食堂、早餐店、夜宵摊、咖啡馆、酒吧、茶座;

(三)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四)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舞厅、歌厅;

(五)体育场(馆)、公园;

(六)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

(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

(八)候诊室、候车室、站前广场、高速出入口、农村班客、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九)学校、菜市场等其它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十)其他需要佩戴口罩和实施预防性消毒的场所。

二、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宾馆、旅店、酒店、KTV、酒吧等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三)市城管局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车站、高速出入口及有关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市铁办、高铁广场办负责火车站、高铁站及有关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网吧、影院、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九)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一)金融、通讯、电力、石油(天然气)、烟草、供水运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各自管辖的经营场所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二)市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三)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包含房地产开发公司)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四)其它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各镇(开发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预防性消毒工作技术指导。

三、有关要求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施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措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镇人民政府、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好在全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和预防性消毒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制度措施,加强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无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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