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有意拖延工期,更换材料品牌,更改设计施工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18-06-20 11:11
来源:刘纪虎
浏览量:次
信件编号: | 90199 | 来信时间: | 2018-06-19 19:5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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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陈茂森 |
内容: | 唐县长您好,去年11月份和安徽筑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新房装修合同,约定工期2017年11月16日到2018年1月15日完工。现在到6月份还没有完工,并且私自更换木地板、门、柜子品牌,更改约定设计方案施工,以完工项目质量差,偷漏合同要求施工工艺,还有安全隐患。今年5月份去这家装修公司所属监管的城南市场监督局投诉,但是城南市场监督局表示约束力不够,建议去法院起诉。之后又去找律师咨询,了解走法律维权程序可能需要一年多时间精力以及一定数额诉讼费用。不管是时间还是费用都耗不起,现在希望能尽快住进新房。所以求助唐县长帮我们普通消费者维权。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刘纪虎
   答复时间:2018-06-20 11:11:51
答复意见: 陈茂森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在房屋装潢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一事,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了解,2017年11月,您和安徽筑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房装修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您申述该装饰公司更改约定的设计方案、装饰材料品牌等问题。安徽筑墅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按合同条款截止2017年12月26日您的装饰尾款五万七千元应付而未付等问题。 2018年5月,您曾向无为县城南市场监管所就该消费纠纷进行投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已于5月25日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结果。2018年6月25日,工作人员针对该消费纠纷,围绕合同条款上装饰材料的使用品牌及新房装饰尾款补缴等问题进行了二次调解。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工作人员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可通过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