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28 14:56
来源:无为县国土局
浏览量:次
信件编号: | 103017 | 来信时间: | 2018-12-28 09: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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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刘柳 |
内容: | 我是襄安镇的村民,因经济困难,常年带着母亲在外打工,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部分坍塌,最近在网上听说:“宅基地上危房且部分坍塌,超过两年没有修复的,村集体将有权收回宅基地”,我想问问是不是有这个规定啊?很担心!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无为县国土局
   答复时间:2018-12-28 14:56:32
答复意见: 您好!您反映“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部分坍塌,超过两年没有修复的,村集体将有权收回宅基地”,现就您咨询的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对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只要村民不违背“一户一宅”、“使用权人不变”、“建址不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面积标准”等条件,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表示理解,且对我们的答复非常满意。 如需进一步了解咨询,请与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53-63356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