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及认定连续工龄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11-07 08:34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量:次
信件编号: | 101341 | 来信时间: | 2018-11-06 11: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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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名: | 乡镇服务所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你好: 最近获悉乡镇卫生院在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补缴的原因是原先以聘用人员的身份在卫生院上班的,养老保险一直未予落实,无为县人社局2018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钱晓红等5同志要求工龄认定的复函”。我们是乡镇计生服务所的在岗在编的技术人员,在定岗前也是一直受现(原乡镇卫生院)乡镇聘用,现乡镇计生服务所与乡镇卫生院均并入卫计委,同属一家,经历的情况也相同。 希望领导们能参照文件精神对乡镇服务所同等情况同等认定,相关部门能否给予我们一个满意答复。为感!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县人社局
   答复时间:2018-11-07 08:34:31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 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04号):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除国家或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的外,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综上所述,2006年7月1日后经考录(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