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袁县长 邻居殴打七十多岁老人 为什么得不到公平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17 10:50 来源:无为县公安局 浏览量:
信件编号: 116289 来信时间: 2019-04-15 09:06:01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焦建超
内容: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无为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2019-04-17 10:50:09

答复意见:

2018年11月14日15时许,在无为县泉塘镇泉塘社区焦村自然村,焦兆南与邻居焦大翠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相互揪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因考虑到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宅基地建房纠纷)引起,调解是化解此类矛盾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泉塘派出所会同泉塘镇司法所、泉塘社区等部门工作人员对双方纠纷进行了多轮调解,终因双方分歧过大,直至处罚前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根据案件调查事实、双方过错、伤情及案件情节等作出处罚决定。 焦兆南系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对违法行为人焦大翠从重处罚,但我单位认为此条款的应用也应通过对案件事实、情节、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后而定,不适合机械适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四十条【理解与适用】中对“情节较轻”情形的认定:(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综合分析,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相互打架,经我单位调查核实,无论是从案件事实、情节、后果等方面均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复议申请人焦兆南以及违法行为人焦大翠的违法行为均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因此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复议申请人焦兆南以及违法行为人焦大翠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充分。 2018年11月14日16时许,泉塘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对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即时制止、教育疏导,并明确告知当事双方及时治疗,随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即时受案调查。并于次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焦大翠、焦兆南传唤至泉塘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在得知违法嫌疑人没有阅读和签名能力后,办案民警依法向违法嫌疑人宣读了询问笔录,在确认无误后,由办案民警代签了姓名,违法嫌疑人在询问笔录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2019年1月10日,办案民警及时向二位违法嫌疑人宣读了公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二位嫌疑人在公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上按下了自己的手印,此情办案民警已记录在案。 因此,从受案调查(2018年11月15日)、询问违法嫌疑人(2018年11月15日)、证据收集(2018年11月14日)、延长办案期限(2018年12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19年1月10日)、行政处罚(2019年1月11日)及送达(2019年1月14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办案(期限)的程序规定。 2019年1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焦兆南的违法行为作出无公(泉塘所)行罚决字【2019】第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焦兆南(殴打他人)行政罚款一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焦大翠的违法行为作出无公(泉塘所)行罚决字【2019】第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焦大翠(殴打他人)行政罚款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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