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医保局2022年新闻发布会--无为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来源:无为市医保局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4日

发布地点:市政府办会议室

发布单位:无为市医保局

人:政务公开办 张舒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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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今天我代表医疗保障局,在这里召开“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过渡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新闻发布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原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351”“180”政策)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来承接。为便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支持改革,现将有关政策发布如下:

一、政策发布背景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发布,2021年8月《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发布。中央及省均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类管理、分层保障”的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调整现行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在此背景下,2021年11月12日芜湖市印发《芜湖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立足于脱贫人口的分类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人口等提供精准医疗保障。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在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和时限,增强脱贫稳定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政策发布内容

自2021年12月31日起,停止执行原“两免两降四提高”和“351”“180”等倾斜保障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芜湖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再对脱贫人口倾斜支付,对所有参保人员实行公平普惠保障。大病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

三、政策落实举措

(一)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2022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缴费320元。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280元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250元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160元定额资助。即特困人员个人无需缴费,低保对象个人缴费40元,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70元,监测人口个人缴费160元。

(二)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发挥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1.基本医保全面实行公平普惠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均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要求,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为市域内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继续有效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2.大病保险针对重点人群倾斜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均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要求,享受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继续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医疗救助坚持精准施策分类保障。原“351”“180”等倾斜保障政策转为通过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调整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助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慢特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监测人口起付线为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4.实行依申请救助。对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后,收入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市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50%,救助限额为3万元。

5.落实再救助制度。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可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给予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2万元,起付线及救助比例按所属人员类别执行医疗救助待遇。

四、政策落实提示

无为市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已完成脱贫攻坚期间慢性病门诊结算任务,回归履行基本医保普通门诊范畴。脱贫攻坚期间,将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纳入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即时结算范围,属于无为市健康脱贫的工作举措。“351”“180”政策的调整是医保工作执行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发展阶段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配合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建立与更新居民健康档案。因此,村卫生室工作职能中已经不含慢性病诊疗服务。芜湖市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门诊慢性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医保〔2020〕43号)规定,具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由于慢性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为镇卫生院,因此患慢性疾病的参保群众可前往就近的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就医、购药。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