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无为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无为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征集时间:[ 2022-10-21 ] 至 [ 2022-10-28 ] 状态: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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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提升文明创建水平,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防止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无为市公安局牵头草拟了《无为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和科学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072943947@qq.com邮箱或者致电0553-6616110。或通过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征集调查”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无为市公安局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在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无为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无为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21日

发表意见

结果反馈

截止2023年10月28日,市公安局通过电话、邮件等反馈形式,共收集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


网友意见

相关政策

                                 无为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无城镇禁放四至范围:北至S218 ,南至西河路、西至新巢无路、东至西河大堤;

(二)福渡镇禁放四至范围:北至福北路,南至模范路,东至王福渡大桥,西至福东路;

(三)陡沟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陡沟镇东大街大桥,南至陡沟坝中学,西至陡沟中心小学,北至陡沟镇后河埂;

(四)泥汊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英雄路,西至杨家桥(北站二干渠),北至吉兴路,南至科立耐火材料厂区北侧路;

(五)高沟镇禁放四至范围:南至无为大堤,北至胜利东路、胜利西路,西至龙庵西路,东至龙庵东路;

(六)姚沟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姚沟镇健康驿站、安徽华能医用橡胶有限公司,南至无为大堤,西至银河商业街、姚沟自规所,北至姚沟社区大麦壕;

(七)刘渡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凤凰颈大道,西至血防堤,南至长江, 北至长江大堤;

(八)襄安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襄安镇市监所沿军二路两边各200米,南至襄刘路沿线至窑头村到观东自然村,西至永安河沿线,北至襄安镇社区方家小圩至白鹤公园;

(九)十里墩镇禁放四至范围:北至十里初级中学,南至十里电商产业园,东至十里墩镇街道,西至十里看守所;

(十)泉塘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祈雨路,南至十里长河,西至泉塘镇大洋养殖场,北至泉塘镇农民工创业园;

(十一)蜀山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蜀山供电所,南至蜀山镇自来水厂,西至蜀山镇中基花园小区,北至蜀山镇中心幼儿园;

(十二)洪巷镇禁放四至范围:南至S233,西至洪巷镇西外环,北至洪巷镇龙泉村小付自然村,东至洪巷镇辛白大道、小邵自然村;

(十三)牛埠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牛埠社区集胜路,南至牛埠社区竹丝湖路,西至牛埠社区七星学校,北至牛埠社区竹丝湖宾馆;

(十四)昆山镇禁放四至范围:东北至昆山镇建设加油站,东南至昆山镇自来水厂,南至昆山镇老油厂,西北至昆山镇中心小学,西南至昆山镇石门选厂,北至昆山镇三公山商务宾馆;

(十五)鹤毛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鹤毛镇小康路,南至鹤毛镇致富路,西至鹤毛镇创业路,北至鹤毛大桥(鹤毛河);

(十六)开城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开城镇凉亭村红绿灯交叉口,西至开城镇保胜村部,南至开城镇永安河山河沟北至开城镇社区农田;

(十七)赫店镇禁放四至范围:北至无六路,南至无开路,东至镇东路,西至严赫路;

(十八)严桥镇禁放四至范围:南至严桥镇文家新村,北至严桥镇汪店村,东至严桥镇朱村,西至银岗路;

(十九)红庙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徐岗加油站,西至红庙镇横塘路口,南边至红庙镇洪都酒店,北至红庙镇卫生院停车;

(二十)石涧镇禁放四至范围:南至石涧镇石仓路、梁庄路,西至石涧镇集镇住户边线,北至石涧镇慈云寺路,东至石涧镇惠民路、鱼市街路、中心大道。

三、禁止以下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

(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燃放;

(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它方式。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之前发布的通告或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城管局66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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