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征求《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25-04-15 ] 至 [ 2025-05-16 ] 状态: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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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适应当下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更好的规范房屋征迁安置工作,需要针对《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政办〔2018〕11号)、《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政办〔2018〕12号)做出修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注明反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于5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住建大厦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238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指定邮箱。

三、通过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征集调查”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潘林宏

联系电话:0553-2532365

邮箱:52943152@qq.com



                                                                               2025年4月15日


《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发表意见

结果反馈

4月15日,无为市住建局通过政府网站全文刊登了《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5月16日。

截止5月16日,通过留言、电话、邮件等反馈形式,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做好《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和完善工作。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依据

1

希望政府能够福渡社区区域纳入无城规划区三级区域

采纳

符合规划安排

网友意见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适应当下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更好的规范房屋征迁安置工作,需要针对《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政办〔2018〕11号)、《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政办〔2018〕12号)做出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无为市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芜湖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芜政办〔2020〕93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市住建局起草了《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无为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安置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调整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500元/平方米(其中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奖励金额),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期限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签约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的5%,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调整为“对在规定征收期限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住宅房屋为不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 500元/平方米(含项目整村拆除交地奖励100元/平方米,其中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奖励金额)、其他性质房屋为为不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4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安置(房票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货币化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75%。”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安置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6%”。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调整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