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征求《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 2025-04-15 ] 至 [ 2025-05-16 ] 状态: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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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论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率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我局会同市资规局拟定《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注明反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于5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住建大厦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238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指定邮箱。

三、通过无为市人民政府网站“征集调查”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潘林宏

联系电话:0553-2532365

邮箱:52943152@qq.com



                                                                                2025年4月15日


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发表意见

结果反馈

4月15日,无为市住建局通过政府网站全文刊登了《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至5月16日。

截止5月16日,通过留言、电话、邮件等反馈形式,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做好《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和完善工作。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依据

1

希望政府村(社区)范围内的自然村(10户及以上)或各村民小组(按统计人口)的农户书面申请搬迁的同意率达到90%调整为同意率达到80%以上,

采纳

符合实际情况

网友意见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论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率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千万工程”经验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5年3月由无为市住建局、资规局联合起草了《无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15日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申报程序、指挥部、镇、村工作职责。

(二)搬迁管理

明确项目实施流程

(三)补偿安置方式

明确搬迁安置标准及计算方式

(四)奖励办法

明确签约和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奖励标准。

(五)搬迁安置人口认定

明确搬迁安置人口的标准。

(六)搬迁房屋属性认定

明确房屋权属、结构、用途及认定程序。

(七)住房困难户救助

住房困难的搬迁户的救助,对照无为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给予救助。

(八)争议的解决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实施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实施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实施人认为实施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实施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其他

在搬迁范围内有宅基地无合法房屋或房屋倒塌的,可选择在属地镇村集中安置点按成本价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也可选择放弃安置,将宅基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

搬迁人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但在集体土地上另有其他房屋的,不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对原有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不予补偿并退还给村集体。

本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已补偿的搬迁户,均需承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