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南门苗圃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无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无城城南片区(南门苗圃段)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南门苗圃段)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官镇刘村周边(南门苗圃段)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附改造范围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
(五)征收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照签定征收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号,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公开自选回迁安置房。
(六)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2016〕30号)。
二、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补偿方式
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非住宅房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
经抽取该地段典型房屋进行评估,该地段房屋征收预评价格如下:
砖混结构55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 52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4800元/平方米。
四、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县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值可按预评价格计算,也可选择分户评估的价格计算。
1、限价房安置地点
比亚迪大道与双泉路交叉口以西地块。
2、限价房结算(均价)
均价5000元/平方米,最高价5400元/平方米。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六、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
1、2011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证住宅房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2、2011年地形图上无标注亦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若该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对该部分房屋予以适当补助。
3、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其所属的2011年地形图上未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依法组织拆除。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组织拆除。
(二)改变用途房屋
1、
2、
七、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
1、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
非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有重型机械设备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7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
1、实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按上述标准计发18个月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工业(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元/月)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房票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县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或按揭贷款;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安置按相关规定免征购房契税。
(六)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41-5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51-6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七)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户搬迁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奖励5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41-50日内)奖励4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自公告之日起51-60内)奖励3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八、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回迁安置办法
1、被征收户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经验收合格后领取选房号,领取各项奖励和补偿资金。如在同一天搬迁交付拆除,由公证处当天现场摇出选房先后顺序号。
2、回迁安置时,在公证处监督下,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被征收户按选房号先后顺序按照房票选购限价房相关的规定,在房票金额上浮30%的范围内公开自行选购限价房,如有因故不到场或到场不选房的被征收户,视同放弃选房。
十、单位公房的征收补偿
(一)单位公房
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实行评估,按评估价实行货币化补偿。
(二)未房改单位宿舍征收补偿
1、经过主管部门认可可以房改的房屋,租房户(住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让房的,经棚改项目办核准,在补办房改手续后可按私房予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未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按公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租赁不让及非法占有的公房,一律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十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人均
十二、公示
改造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征收办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一)基本情况公示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其他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南门苗圃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3、征求意见期限:自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30日。联系电话:0553-2532365。
4、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单 位 |
备 注 | ||
费 用 补 偿 |
固定电话或宽带 |
108 |
元/户 |
任一项 | |
有线电视 |
120 |
元/户 |
(有开户证或缴费收据) | ||
燃气开户费 |
2200 |
元/户 |
货币补偿 | ||
燃气迁移费 |
100 |
元/户 |
产权调换 | ||
厨 房 设 施 |
砖砌锅灶 |
260 |
元/个 |
补偿费 | |
抽油烟机 |
100 |
元/个 |
移装费 | ||
燃气灶 |
100 |
元/个 | |||
低柜和吊柜 |
550 |
元/米 |
不可移动 | ||
水池 |
水泥 |
80 |
元/个 |
不可移动 | |
陶瓷 |
120 |
元/个 |
不可移动 | ||
不锈钢 |
180 |
元/个 |
不可移动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260 |
元/个 |
移装费 | |
电能 |
100 |
元/个 | |||
燃、煤气 |
100 |
元/个 | |||
不锈钢水塔 |
150 |
元/个 | |||
空 调 |
窗式 |
250 |
元/台 |
移装费 | |
分体式 |
300 |
元/台 | |||
柜式 |
400 |
元/台 | |||
中央空调 |
400+350*分机数 |
元/台 |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单 位 |
备 注 | ||
卫生设施 |
洗脸池 |
组合式 |
300 |
元/套 |
|
普通 |
150 |
元/个 |
| ||
浴缸 |
580 |
元/个 |
| ||
座便器 |
350 |
元/个 |
| ||
蹲便器 |
150 |
元/个 |
| ||
化粪池 |
200 |
元/个 |
| ||
防盗设施 |
自制铁门 |
100 |
元/平方米 |
| |
自制不锈钢门 |
200 |
元/平方米 |
| ||
卷帘门 |
100 |
元/平方米 |
| ||
普通防盗网 |
30 |
元/平方米 |
| ||
不锈钢防盗窗 |
200 |
元/平方米 |
| ||
简易防盗门 |
300 |
元/扇 |
| ||
品牌防盗门 |
800 |
元/扇 |
| ||
栏杆 |
铁制 |
80 |
元/平方米 |
| |
不锈钢 |
150 |
元/平方米 |
| ||
砖 |
100 |
元/平方米 |
| ||
围墙 |
砖、石墙 |
200 |
元/平方米 |
| |
土、篱笆墙 |
50 |
元/平方米 |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 |
元/平方米 |
| |
砖石 |
30 |
元/平方米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单 位 |
备 注 | |
其 他 |
水池、煤池 |
60 |
元/个 |
|
水井 |
400 |
元/口 |
压水井 | |
600 |
元/口 |
深不满 | ||
屋面隔热层(二次装修) |
50 |
元/平方米 |
简易结构 | |
100 |
元/平方米 |
混凝土结构 | ||
花台 |
60 |
元/平方米 |
| |
雨棚、雨罩 |
30 |
元/平方米 |
| |
搭盖 |
60-120 |
元/平方米 |
| |
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
|
450 |
元/平方米 |
|
|
350 |
元/平方米 |
| |
|
200 |
元/平方米 |
| |
|
100 |
元/平方米 |
| |
|
50 |
元/平方米 |
| |
产权证未注记的地下室补偿 |
|
650 |
元/平方米 |
|
|
500 |
元/平方米 |
| |
|
400 |
元/平方米 |
| |
层高不满 |
300 |
元/平方米 |
| |
说 明 |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 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 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单 位 |
备 注 | |
室 内 吊 顶 |
墙纸天棚 |
20 |
元/平方米 |
|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
30 |
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20 |
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或铝合金 |
40 |
元/平方米 |
| |
石膏板 |
20 |
元/平方米 |
| |
室 内 墙 面 |
墙面瓷砖 |
50 |
元/平方米 |
|
墙布、墙纸 |
50 |
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16 |
元/平方米 |
| |
乳胶漆 |
30 |
元/平方米 |
| |
喷瓷、喷塑 |
65 |
元/平方米 |
| |
壁柜式组合家俱 |
500 |
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 内 地 面 |
普通成品实木地板 |
200 |
元/平方米 |
二次装修 |
地面瓷砖 |
100 |
元/平方米 |
| |
复合木地板 |
50 |
元/平方米 |
二次装修 | |
水磨石 |
65 |
元/平方米 |
| |
大理石 |
120 |
元/平方米 |
| |
花岗岩 |
100 |
元/平方米 |
| |
油漆地面 |
15 |
元/平方米 |
| |
其 他 |
店牌(含骨架) |
100 |
元/平方米 |
|
箱式招牌(含骨架) |
200 |
元/平方米 |
| |
立式招牌(含骨架) |
200 |
元/平方米 |
| |
木墙裙 |
100 |
元/平方米 |
| |
铝合金隔断 |
200 |
元/平方米 |
| |
木隔断 |
100 |
元/平方米 |
| |
说 明 |
1、墙面外装潢不予补偿;2、墙面补偿标准不含墙体。 |
(三)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项 目 |
类别(胸径) |
补偿金额 |
单 位 |
备 注 |
一 |
5厘米以下 |
10 |
元/棵 |
|
6-10厘米 |
15 |
元/棵 |
| |
11-30厘米 |
30 |
元/棵 |
| |
31-50厘米 |
50 |
元/棵 |
| |
51厘米以上 |
100 |
元/棵 |
| |
果 |
5厘米以下 |
10 |
元/棵 |
|
6-9厘米 |
20 |
元/棵 |
| |
10-30厘米 |
55 |
元/棵 |
| |
31-50厘米 |
110 |
元/棵 |
| |
51厘米以上 |
220 |
元/棵 |
| |
说 |
1、胸径是指离树干离地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