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S208一级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附道路建设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无政办〔2016〕30 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
五、征收部门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补偿方式及原则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此次征收非住宅房屋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因项目征收涉及的是生产、经营型企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调换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1、被征收人为生产型效益较好符合落户园区条件的企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结束后,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规划落户相应园区的政策支持。
2、被征收人为特种经营型的,征收人先对被征收企业的房屋、附属物和附属设施按征收时点进行评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特种企业的规划布点范围内协商选择安置建设地点后,由征收人主导建设安置特种经营企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建成后交付被征收人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八、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元/月)确定。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据实丈量登记,按照无政办〔2016〕30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四)签约搬迁奖励
为鼓励积极签约搬迁,设立积极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在征收决定公告起6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签约搬迁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九、未登记房屋土地补偿、补助
企业区域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约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助,逾期不予补偿、补助。
十、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强制履行。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八月
(一)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