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的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
四、办理材料及目录:
1、申请报告
2、改变后用途情况详细说明
五、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无为市金塔路284号)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
七、咨询电话:0553-6335647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3.依法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批准的,根据决定进行办结,制作证照/批文。
5.准时将证照/批文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