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的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三、申请条件:
展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2、有展览场所;3、展览场所有安全保护设施;4、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办理材料及目录:
1、展览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2、申请报告
3、借展文物目录
4、布展设计方案大纲
5、展览相关安全证明
五、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大厅(无为市金塔路284号)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
七、咨询电话:0553-6335647
八、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或单位受理
2、审查:单位内部审查
3、决定:分管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办结回复
九、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