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办事指南
序号 | 要素名称 | 内容 | 备注 | ||
1 | 事项名称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其他事项 | ||
3 | 设定依据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
4 | 行使层级 |
![]() |
多级共有事项可多选 | ||
5 | 权限划分 | 地市级: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多级共有事项必填。按照法定规定填写事项在不同层级间的行使标准,如资质、类别、数量、金额等方面的划分和行使标准 | ||
6 | 行使内容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要写明区别性规定的具体内容,列明具体相关法定依据名称和条款 | ||
7 | 实施机构 |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停水受理:无为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 ||
8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主体资格 | ||
9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1.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时限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其他事项参照《行政许可法》执行,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计量单位为“工作日”。 3.公共服务1个工作日。 |
||
10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小于或等于法定时限,且与附件5环节时间累计要吻合。 | ||
11 | 特别程序 | 无 | |||
12 | 受理条件 | 1. 因特殊原因需要的证明材料; 2.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
一般指应具备的资质、资格、人员、资金、场所等要求,以及材料出具方的资质、资格等条件。 受理条件不得用申请材料代替。 不得出现兜底性条件。 |
||
13 | 申请材料 | 1. 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需提供); 3. 施工方案及图纸; 4. 较大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 申请人身份证; 6.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 需和附表2对应。 |
||
14 | 联办机构 | 无 | |||
15 | 中介服务 | 无 |
![]() |
||
16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无为市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组织无为市市政公用事业股现场勘察,由市政公用事业股填写勘察意见; 3.窗口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17 | 数量限制 | 无 | |||
18 | 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不同意XXX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19 | 结果样本 | 有 | |||
20 | 有效期限 (批准结果) |
以决定书上具体要求为准 | |||
21 | 年审年检 | 无 | |||
22 | 到现场次数 | 2 | 指办事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到窗口最多次数。 | ||
23 | 是否收费 | 否 | |||
24 | 收费标准 | 无 | |||
25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27 | 办件类型 | ![]() ![]() ![]() |
“即办件”与“承诺件”不可同时勾选 | ||
28 | 通办范围 |
![]() |
指可以异地办理的范围,没有可不选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是 | 网上预约 | ||
电话预约 | 0553-6612076 | ||||
现场预约 | |||||
33 | 网上支付 | 否 | |||
34 | 物流快递 | 否 | |||
35 | 办理地点 | 无为市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业务窗口(金塔路) | |||
3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 |||
37 | 咨询电话 | 0553-6612076 | |||
38 | 监督电话 | 0553-6611073 | |||
39 | 特定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如本事项仅针对特定人群,如有请选择。 | ||
法人 | |||||
41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用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必须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