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的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申请条件: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材料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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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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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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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申请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入意向书、翔天净网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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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或纸质( 电子件1份或原件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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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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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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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线下审核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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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或纸质( 电子件1份或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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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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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消防部门提供 |
法律法规 |
线下审核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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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或纸质(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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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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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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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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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线下审核需要 |
办理地点: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电话:0553-6335647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旅体育局窗口或安徽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窗口负责人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3.对公示无异议的窗口负责同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承诺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窗口负责人将材料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首席代表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旅体育局窗口现场领取或邮递领取。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