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申请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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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营业执照设立申请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
必要 |
电子或纸质( 电子件1份或原件1 份) |
申请单位提供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 )其他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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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地点:芜湖市无为市金塔路284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咨询电话:0553-6335647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厅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 3.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出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 或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九、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