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13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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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49号)

发布时间:2021-12-13 09:05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处罚〔2021〕696号 无为市社勇小吃店出借营业执照案 无为市社勇小吃店   92340225MA2T40KW8R 李社勇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对无为市社勇小吃店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XC21340281344946004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8日向无为市社勇小吃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同时对无为市社勇小吃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经营者为吴兵,非无为市社勇小吃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李社勇。实际经营者吴兵现场签收该检验报告,并承认2021年9月15日抽检的油条也是吴兵经营的。
经查,2019年8月,李社勇将名为无为县社勇食品店的经营场所无为市无城芝山商城7号门面房转租给吴兵经营早点生意,约定房租为6万/年,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由李社勇妻子马志和吴兵双方签字确认。吴兵实际开始经营后一直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份李社勇将名为无为县社勇食品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变更,变更成名为无为市社勇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出借给吴兵使用,吴兵将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悬挂在无为市无城芝山商城7号门面房内,用作其经营早点生意的营业执照。截至案发,该经营场所实际经营者吴兵未办理营业执照,一直借用李社勇的无为市社勇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至今。李社勇本人实际未参与该店的经营,李社勇出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吴兵使用未收取费用。
《个体工商条例》第二十二条;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2 无市监处罚〔2021〕697号 无为县华润副食品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无为县华润副食品商店 92340225MA2P5L1B46  卢润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华润副食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一袋标示“梅花牌”精制明矾(净重:22.5Kg,规格:1*30*1.5,GB25592-2010,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7030200786,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分装,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世纪大道289号,电话:0551-87361679,邮编:231500),上述大包装的“梅花牌”精制明矾已拆封,包装内有标示“梅花牌”的26小袋精制明矾。
经查,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从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内的合肥瑶海区许庭来食品原料商行购进上述食品添加剂“梅花牌”精制明矾2件(大包装),购进价格为50元/件,每件(大包装)净重:22.5Kg,内含30小袋(750克/小袋),总计60小袋。上述 “梅花牌”精制明矾大包装上标注:净重:22.5Kg,规格:1*30*1.5,GB25592-2010,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7030200786,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分装,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世纪大道289号,电话:0551-87361679,邮编:231500等字样,大包装已开封并销售,大包装内有26小袋标示“梅花牌”的精制明矾,该小袋包装的“梅花牌”精制明矾标签标注:零售,净含量:750g,保质期:二年,合肥市金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世纪大道289号,电话:0551-87361679,18656508897,2021年8月8日等字样,上述“梅花牌”精制明矾最小零售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截止案发,上述“梅花牌”精制明矾已售出34小袋,售价为3元/小袋,剩余26小袋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45.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3元;没收26袋“梅花牌精制明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3 无市监处罚〔2021〕698号 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无为市美客每鲜生鲜超市 92340225MA2UPWYX89 任敏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签发了编号为NCP21340281344944627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8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鸡蛋[商标:/;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1-08-28;质量等级:/]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在超市现场进行检查,见到有鸡蛋销售,标价签上标示6.98元/500g,品名:土鸡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9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1年8月28日从无为市无城云谷小区2幢15#门面房个体工商户骆兆红购进了上述鸡蛋。当事人共购进抽样鸡蛋5件,每212元,总价为1060元,总数量为95千克,包括抽样已经全部销售。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进货单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鸡蛋销售价格为13.96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1326.2元,违法所得为266.2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266.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4 无市监处罚〔2021〕699号 无为市七个农民鲜果西大街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为市七个农民鲜果西大街店 92340225MA2WLEHY9R 毛志华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签发了编号为FC2021095719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1年10月15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1年9月17日从芜湖市快捷果业批发部购进了上述香蕉。当事人共购进抽样香蕉5件,每件8千克,价格是33元/件,总价为165元,包括抽样已经全部销售。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进货单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后有不良后果,涉案香蕉销售价格为9.16元/千克。据此计算货值为366.4元,违法所得为201.4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201.4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5 无市监处罚〔2021〕700号 无为县阿四隆兴商贸加盟店销售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无为县阿四隆兴商贸加盟店  92340225MA2P225NXC    胡德宝    2021年9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石涧镇天花行政村大胡自然村胡德宝经营的无为县阿四隆兴商贸加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脑白金®年轻态健康品”(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7)第723号,主要原料:胶囊:褪黑素(Meltonin)口服液:低聚糖、山楂、茯苓;保健作用: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改善睡眠、润肠通便的保健功能,食品生产地:江苏省无锡市,保质期至:20220802,生产日期/批号20210203/210203 1878422774640,委托生产企业:珠海康奇有限公司,净含量:(胶囊)0.25克×14粒,(口服液)175毫升×2瓶)的预包装食品2盒待售,上述预包装食品为保健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份以150元/盒的价格从无为经销商处购进2盒上述无检测报告保健食品“脑白金®年轻态健康品”,并以160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时,上述无检测报告保健食品“脑白金®年轻态健康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2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96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6 无市监处罚〔2021〕701号 无为县皖瑞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啤酒瓶的啤酒一案 无为县皖瑞商行  92340225MA2P5KLL0P 王文武  2021年6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皖瑞商行销售的雪花啤酒(清爽)(规格型号:560ml/瓶、1箱/12瓶)、雪花啤酒(9°)(规格型号:560ml/瓶、1箱/12瓶)、雪花啤酒(勇闯天涯)(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黄山清泉啤酒(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进行了抽样检查,经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检查雪花啤酒(清爽)(规格型号:560ml/瓶、1箱/12瓶)的啤酒瓶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抗冲击项目)、雪花啤酒(勇闯天涯)(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的啤酒瓶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抗冲击、垂直轴偏差项目)、雪花啤酒(9°)(规格型号:560ml/瓶、1箱/12瓶)的啤酒瓶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抗冲击、耐内压力项目)、黄山清泉啤酒(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的啤酒瓶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抗冲击、耐内压力项目)。2021年9月4日,无为县皖瑞商行经营者王文武因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同日在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下对抽检封存的雪花啤酒(清爽)(规格型号:560ml/瓶、1箱/12瓶)、雪花啤酒(9°)(规格型号:560ml/瓶、1箱/12瓶)、雪花啤酒(勇闯天涯)(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黄山清泉啤酒(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送至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复检结果是啤酒瓶质量为不合格。据调查了解,该批啤酒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雪花啤酒(清爽)啤酒共进货310箱(560ml/瓶,12瓶/箱),进价27元/箱,销价28元/箱,除抽检一箱,复检一箱外,其余308箱已售完,无库存,该批啤酒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雪花啤酒(9°)共进货300箱(560ml/瓶,12瓶/箱),进价27元/箱,销价28元/箱,除抽检一箱,复检一箱外,其余298箱已售完,无库存,该批啤酒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雪花啤酒(勇闯天涯)共进货504箱(500ml/瓶,12瓶/箱),进价44元/箱,销价45元/箱,除抽检一箱,复检一箱外,其余502箱已售完,无库存,该批啤酒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黄山清泉啤酒(规格型号:500ml/瓶、1箱/12瓶)共进货510箱,进价16元/箱,销价18元/箱,除抽检一箱,复检一箱外,其余508箱已售完,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8940元,违法所得2129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97880元;没收违法所得2129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
7 无市监处罚〔2021〕702号 无为县伟宏珠宝首饰加工店销售不合格金750玫瑰金戒指、金750玫瑰金项链案 无为县伟宏珠宝首饰加工店  92340225MA2P26D03F 倪红霞 2021年7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伟宏珠宝首饰加工店销售的金750玫瑰金戒指(标称生产单位: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750玫瑰金项链(标称生产单位: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被检查的金750玫瑰金戒指(标称生产单位: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名称项目)、金750玫瑰金项链(标称生产单位: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名称项目)。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将以上案件的来源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了案源处理意见。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桂川、沈菲依法对无为县伟宏珠宝首饰加工店的经营者倪红霞的受委托人艾红林进行了询问与调查,了解了其销售该批不合格饰品的具体情况,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江苏省镇江市江口区核实当事人提供印有“京口区韩佰珠宝首饰经营部”的进货单据,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东路分局二名执法人员现场对京口区韩佰珠宝首饰经营部的经营者韩世贤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据调查了解,该批不合格金750玫瑰金戒指(标称生产单位: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进价893元/件,销价2550元/件,共进4件,1件被抽检外,3件已销售,无库存,该批不合格金750玫瑰金项链(标称生产单位:周金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进价3100元/件,销价3160元/件,共进1件,1件被抽检,未销售,无库存,货值金额13360元,违法所得共计4971元。后经调查,京口区韩佰珠宝首饰经营部经营者陈述为代开,实际未从该店购进,当事人无为县伟宏珠宝首饰加工店对此予以认可。
提供部分进货单据(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去该进货单据上描述的实际地址为镇江市梦溪路8号的京口区韩佰珠宝首饰经营部,并由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东路分局二名执法人员陪同下现场核实该进货票据上的情况为虚假信息)、无销售发票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13360元;没收违法所得4971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