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1
文  号: 无环查(扣)字〔2022〕0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2-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无环查(扣)字〔2022〕01号)
词: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无环查(扣)字〔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02-21 09:52信息来源: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 字号:【  

无为浩然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TCW9B7P

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镇檀树社区光明自然村内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

我局于 2022 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无为市无城镇檀树社区光明自然村内擅自利用私自架设1台甩干机、1台破碎机、1台切割机、2台蓄电池和3台柴油机等加工设备对收集后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破碎,且收集的大量固体废物和加工破碎后的成品露天贮存堆放于加工场所内,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甩干机1台、破碎机1台、切割机1台、2台蓄电池和3台柴油机等设备及废电路板(质量:640)、尾气处理液废包装桶和废油墨包装桶(质量:390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221日起至20223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无城镇西门工业园原四海食品公司仓库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