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发放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规定的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宜政办发[2011]15号)要求,奖励对象须条件:1.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无子女的(不包括未婚人员),以及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的其他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比照退休执行的; 3.未领取过退休人员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补助的。
二、承办机构
无为市各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持有子女16周岁之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
四、服务条件
持有子女16周岁之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
五、申报材料
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配偶及独生子女户口本或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证的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本人申请: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配偶及独生子女户口本或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一次性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2、已经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1、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2、各镇计生办、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在镇申请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3、街道审核后,符合政策的将统一上报市卫健委。(三)奖励金发放:对需市、区财政支付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将经费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由市财政支付中心将金额拨付到街道帐户,由街道财务统一负责发放到个人帐户。
七、办理时限
按市级通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无为市卫健委0553-661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