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3.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市卫健委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具备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五、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①申报表; ②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③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①申报表;②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残疾证原件、复印件;④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计生专干申请,按照“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序时进度进行资格确认,发放奖励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计生专干申请,按照“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和序时进度进行资格确认,发放特别扶助金。
七、办理时限
按照序时进度要求,每年8月底前打卡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卫健委
电话:0553-661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