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前期准备工作及征地组织实施程序
集体土地征地前期准备、征地组织实施程序
01.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02.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开展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03.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04.
拟定并发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各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05.
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06.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07.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08.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09.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10.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1.
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1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