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0-28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词: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8 09:57信息来源: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齐喻龙 字号:【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于2019年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实施三年以来,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但也存在着补贴标准低、保障面积少等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关于做好2022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函〔2022〕166号)等文件要求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的机制,为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减轻住房困难群体住房负担,参照周边南京市和合肥市租赁补贴政策,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拟对租赁补贴等政策进行适度调整,重新草拟《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考虑我市市区市场租房的租金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通过提高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加大对困难群众市场租房的保障力度,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4月着手租赁补贴文件调整工作;

2022年5月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租赁补贴需求;

2022年5月联合市财政局发文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意见,并进行调整;

2022年6月提交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格意见。

四、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加大租赁补贴力度,实行先租后补,梯次精准保障,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五、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明确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保障条件、保障面积和标准等内容。

1.保障范围: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2.保障条件:(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4)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保障面积和标准:租赁补贴实行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

1)保障对象租住市场住房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若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证人补贴标准较基础标准提高20%。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不同标准享受补贴。

2)保障对象租住公租房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租住公租房,按公租房实际承租面积计算补贴(不按人均20平方米补差)补贴计算公示如下:

月补贴金额=月租金×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享受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70。

六、创新举措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设立最低保障标准,不足标准的直接补足至最低保障标准。同时加大对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保障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

七、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审核管理。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数据化管理。

二是健全监督机制。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定期开展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共享;区民政、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申请对象收入、社保、车辆、学历及相关补贴等情况。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处

解读人:胡金强

联系方式:0553-3015711

联系邮箱:13445761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