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13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救济渠道
词: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8-13 10:00信息来源: 无为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 字号:【  

实施机关: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53-2532800

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无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