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无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9日
无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减灾救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调整无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无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若干名,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市减灾办副主任由市减灾救灾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减灾救灾委负责同志同意后确定;市减灾办成员由所在单位向市减灾救灾办推荐,市减灾办审定,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市减灾办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减灾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芜湖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协调相关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四)积极协调推进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五)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数字化平台建设;
(六)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七)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减灾救灾委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市减灾救灾委年度工作计划;
(八)承办市减灾救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九)负责市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承办市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筹备召开市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组织召开市减灾办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市减灾办根据市减灾救灾委领导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按程序报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会议需要讨论的文件,由市减灾救灾办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内容:研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市减灾救灾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区域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会议由市减灾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
第六条 风险形势研判制度。市减灾办负责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市应急局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可邀请专家),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例行会商,必要时可会同其他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组织会商。市减灾办根据会商研判结论,及时编制风险形势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第七条 检查指导制度。市减灾办不定期组织开展备灾工作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督促限期整改。灾害发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市减灾办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灾地区督查、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灾情会商评估制度。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减灾办定期组织开展灾情会商会。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现场核灾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撰写核灾工作报告。市减灾办负责召集和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及专家对工作组提交的核灾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共同核定灾情信息,确保全面真实反映灾害实际损失情况。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制度。市减灾办会同其他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根据灾情需要协调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及时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灾后恢复重建制度。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后,指导相关镇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力争灾害发生后最短时间内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情况报告制度。市减灾办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镇、无为经济开发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二条 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接收到省减灾救灾委、省减灾救灾办、芜湖市减灾救灾委、芜湖减灾救灾办,市委、市政府文件以及市领导指示批示,由市减灾办按公文流转规则办理。需要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办理的文件,由市减灾办按指示批示意见转相关成员单位办理。
(二)发文。以市减灾救灾委名义发文,由市减灾办牵头起草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市减灾办名义发文,原则上由市减灾救灾办牵头文件起草,根据需要征求市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由市减灾救灾办负责同志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市减灾救灾委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以市减灾救灾委、市减灾办名义发文部署防灾减灾救灾有关专项工作的,由市减灾办按发文流程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无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减办〔202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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