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预案管理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9-0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词:

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9-09 16:51信息来源: 无为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号:【  




无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

2.4 专家组

3 保障措施

3.1 资金保障

3.2 物资保障

3.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4 装备和设施保障

3.5 人力资源保障

3.6 社会动员保障

3.7 科技保障

3.8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灾害救助准备 

6 市级应急响应

6.1 Ⅳ级响应

6.2 Ⅲ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4 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6.6 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无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1.3.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3.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市(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各镇和市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

委员由下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无为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共青团无为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直属机关工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无为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无为分公司、中国移动无为分公司、中国联通无为分公司。

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引导涉及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需求下达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品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6)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9)市乡村振兴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按照市级防范返贫的实施意见以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方案对受灾群众给予帮扶,防范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1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的支持。

12)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4)市司法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市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市区防汛排涝、市区排水管理;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指导、督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工作。

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20)市林业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加强市管公园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城南公园的运营管理加强园林设施的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1)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

22)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4医疗保障无为市分局:按规定做好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及相关协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灾药品的采购、配送和储备工作。

25)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行蓄洪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26)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管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指导、督查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工作加强市政设施的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

27)市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28)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协调全市减灾救灾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

29)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0共青团无为市委员会:参与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参与抗灾救灾。

31)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32)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33)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4)无为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35)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6)中国电信无为分公司、中国移动无为分公司、中国联通无为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水务局、市人武部、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各组在牵头单位的组织领导下,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2.3.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3.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自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3.3救治防疫组: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务局、市市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以及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2.3.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2.3.5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供电公司、通信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2.3.6监督检查组:市纪委监委牵头,市督查室、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3.7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文旅体局、市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8  捐赠管理组:市应急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2.4 专家组

市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自规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组成,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负责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一般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保障措施 

3.1 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担,以市本级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上级和本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每年综合考虑灾情,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逐步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市本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衣、被、粮、油、饮用水以及照明用品等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储备物资由市应急局同财政、发改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储备。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由市经信局牵头建立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市发改委负责肉类、食糖及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采购预签约和储备工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本级调动外,应积极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交通等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并管理覆盖市、镇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民政、自规、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监、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居)民委员会灾害信息员要设置AB岗。

3.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3.7 科技保障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积极推进城乡减灾活动,开展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性教育培训,注重加强对镇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技能,提升全民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和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水平。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应急局。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以及其他导致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人民政府和芜湖市应急管理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对于干旱灾害,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灾害发生后,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市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5.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并指导其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5.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3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4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协议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没有达到《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我市设定Ⅰ、Ⅱ、Ⅲ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或已经达到条件但芜湖市政府还没有启动,我市开展先期应急响应,待上级政府启动时,执行上级政府的响应措施。

6.1 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下同)

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8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生活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辆及人员。

5)组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各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 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15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生活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芜湖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6.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5)灾情稳定后,受灾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 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者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500间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生活来源、社会普遍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芜湖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芜湖市应急管理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4 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芜湖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6.4.3响应措施

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能分工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政府紧急下拨受灾群众过渡生活救助。市应急局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做好应急救助和民政救济衔接。对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差的受灾群众,经过市应急局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人员,由市民政局按照先行救助及相关的政策实施救济,对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7.1.4市纪委监委、市督查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要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受灾镇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市应急局在9月底前,统计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救助工作方案同时上报芜湖市应急局。

7.2.3市应急局对冬春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7.2.4市应急局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政府提供的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按规定安排落实好冬春救助资金,上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要加快下拨进度,及时跟踪调度,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达受灾群众,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

7.2.5市应急局要积极推进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开展台账数据比对,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财政局应确保冬春救助资金能够及时足额下拨;市民政局负责长期兜底保障救助,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畴;市乡村振兴局要强化因灾致贫返贫情况摸查、核实及处理工作,准确掌握受灾群众需求,及时制定帮扶计划,高效开展灾后救助帮扶工作,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7.2.6市应急局、民政局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村(居)委员会应当在本组织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的救助资金、物资情况。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7.3.2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3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社会互助、以工代赈、地质灾害治理、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7.3.4市应急局根据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

7.3.5市应急局收到受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商请市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下达。

7.3.6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7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芜湖市应急局。

7.3.8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也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相关专项预案,报市减灾委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