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1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无市监处罚〔2022〕325号 | 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L8UG75L | 代琴 | 2021年12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对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进行网络抽检,食品名称:麻油绿豆糕(原味),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6日,标称生产者名称: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7日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在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原味麻油绿豆糕。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异议:1、根据监督部门提供检测样品图片显示,该样品中标签与我厂使用的标签不一致。2、经核查我厂2021年12月16日生产、销售记录,未发现有规格为250克原味麻油绿豆糕的生产、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8日前往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和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分别对生产厂家负责人刘得宝和经营者古敏进行询问调查。在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未发现相关生产和销售台账记录,未发现与不合格原味麻油绿豆糕包装上生产日期格式一致的印章,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提供了一张销售记录单,记录单显示2021年10月7日曾销售给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味麻油绿豆糕60盒,并在之后未向其销售过原味麻油绿豆糕。在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现与不合格原味麻油绿豆糕包装上生产日期格式一致的印章一枚,经营者古敏承认不合格原味麻油绿豆糕是2021年10月7日从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购进的,并陈述不合格原味麻油绿豆糕的包装生产日期是其印制的。经查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17日的销售记录,原味麻油绿豆糕的销售数量为158盒,大于第一次接受调查询问时陈述的从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购进的60盒,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经营者古敏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经营者古敏陈述因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的麻油绿豆糕绝大多数都销售给了无为县晶凤食品经营部,外卖的数量少,所以又从无为县晶凤食品经营部购进了320盒原味麻油绿豆糕,从无为县晶凤食品经营部购进的320盒原味麻油绿豆糕未重新张贴标签,未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年2月11日对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提出的异议予以认可。经查,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60盒原味麻油绿豆糕实际是2021年10月7日从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购进的,截止到网络抽检时,该批次原味麻油绿豆糕已过期;无为市古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重新张贴标签并标注生产日期后,通过拼多多平台全部对外销售。不合格原味麻油绿豆糕60盒均重新张贴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进货价格为4元/盒,销售价格8.35元/盒,包装费用和邮寄费用为3元/盒,违法经营额为501元,违法所得为8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6000元;违章所得81元;没收16张原味麻油绿豆糕标签、1个日期印章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1日 | |
2 | 无市监处罚〔2022〕326号 | 无为县练溪隆兴商贸加盟店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 无为县练溪隆兴商贸加盟店 | 92340225MA2P3YBF5Y | 许凯 | 2021年1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练溪隆兴商贸加盟店销售的彩虹盛世烟花爆竹(规格型号:370×40×282mm 35发,标称生产单位:万载金沙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批彩虹盛世烟花爆竹质量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产品部件、引火线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C级要求)。据调查了解,该批质量不合格彩虹盛世烟花爆竹共进货230个。进价45元/个,销价46元/个,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580元,违法所得230元。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2645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2日 | |
3 | 无市监处罚〔2022〕327号 | 无为市石涧好又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无为市石涧好又多超市 | 92340225MA2P75Q6X4 | 王丽巧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宫记老式酥糖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2月29日签发了编号为AH2022-SSC-0021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宫记老式酥糖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标准指标应≤150CFU/g,实测值为320CFU/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绿豆酥进行监督抽检,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2月29日签发了编号为AH2022-SSC-0021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绿豆酥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标准指标应≤150CFU/g,实测值为6100CFU/g,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31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1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芜湖市欣然食品有限公司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15袋上述宫记老式酥糖,并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上述宫记老式酥糖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7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2021年11月21日当事人从芜湖市欣然食品有限公司以22元/kg的价格购进4kg上述绿豆酥,并以2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上述宫记老式酥糖除去抽检其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04元,违法所得为16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并向消费者开展召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91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3日 | |
4 | 无市监处罚〔2022〕328号 | 无为市特色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特色食品经营部 | 92340225MA8N843U1Y | 丁会露 |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接到12315平台举报,举报称“本人于12.18日通过该企业开设的抖音店铺购买植物调和油,收到货之后发现该产品执行标准(GB20977)与产品不符,通过查询生产许可,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不具备生产调和油的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植物调和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照片,被举报人承认曾在网上销售过,被举报产品标签标注有“品名: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标准号:GB/T20977,生产许可证:SC12344022505641,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0日,生产商: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镇粮站河边,销售商:无为市特色食品经营部,电话:188****1525,净含量:320ml”等信息。“产品标准号:GB/T20977”不符合该产品所执行国家强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因为是第一次在网上销售,所以从合肥支购进了1瓶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且已在网上对外销售了。成本价为7元/瓶,包装费用和邮寄费用为7元/瓶,以18.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因想把店铺信息和电话印制在标签上,所以自己加贴标签的。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对外销售1瓶。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8.5元,违法所得为4.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5 | 无市监处罚〔2022〕329号 | 无为县襄安镇伽兴厨具零售店销售不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案 | 无为县襄安镇伽兴厨具零售店 | 92340225MA2P2XKNXY | 周健 | 2021年12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襄安镇伽兴厨具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对待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被抽查的燃气灶具质量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8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ww2021007)及检查报告(NO:(2021)皖检JQ字03193号)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2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从合肥送货车带过来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3台,进货价是120元/台,销售价是130元/台,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对外售出二台。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为39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均无进货、销售发票及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罚款78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一台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6 | 无市监处罚〔2022〕330号 | 无为县麦克烘培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麦克烘焙蛋糕店 | 92340225MA2P6G0P4P | 王家海 |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称“我在2021年12月27号购买了杭记烘糕,标签上面没有写清楚含有什么添加剂,然后买回来发现该商品一个三无产品,要求投诉商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138条的食品标签规则。”,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杭记烘糕,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当事人承认曾在网上销售过。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从无为县杭庆方食品厂购进了2袋上述“杭记烘糕”,购进价格为10元/袋,包装费用和邮寄费用为9元/袋,在网上以26.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之前张贴当事人自己打印的标签。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对外销售。综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53.2元,违法所得为15.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7 | 无市监处罚〔2022〕331号 | 无为县襄安中杰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襄安中杰超市 | 92340225MA2P5WD867 | 王小平 |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襄安中杰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30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28粒,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 牌碱性电池包装装潢近似。执法人员依法对货架上待售的标注“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4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4粒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第030015号],鉴定结果为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2022年2月21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2021年12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上购进“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一盒(60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一盒(60粒),两种型号电池进货价是1.8元/粒,销售价均为2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已对外售出34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已对外售出36粒。检查后,当事人觉得该“南孚”牌碱性电池有问题,就将剩余的全部销毁了。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人员刘长竫、蔡守伟辨认,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和商标注册证,证明上述“南孚”牌碱性电池全部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商品货值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6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8 | 无市监处罚〔2022〕332号 | 无为县丁学芳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
无为县丁学芳商店 | 92340225MA2P3F350B | 张智 |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丁学芳商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30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32粒,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 牌碱性电池包装装潢近似。执法人员依法对货架上待售的标注“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4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4粒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2022)南孚打假第030014号]。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质量技术鉴定,属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售出的“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19粒和“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24粒当场实施了扣押措施,并于2022年2月21日,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据当事人陈述,2021年10月份,当事人从无为一商贸公司送货车上购进“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一盒(60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一盒(60粒),两种型号电池进货价是1.8元/粒,销售价均为2元/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南孚”牌碱性电池五号已对外售出41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七号已对外售出36粒。经“南孚”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人员刘长竫、蔡守伟辨认,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和有效商标注册证(外包装“聚能环”第19482042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05月14日至2027年05月13日止,商标“南孚”第1469801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0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证明上述“南孚”牌碱性电池全部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及证明,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5.4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600元;没收待售的43粒南孚牌碱性电池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9 | 无市监处罚〔2022〕333号 | 无为县隆兴超市新桥连锁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的保健食品案 | 无为县隆兴超市新桥连锁店 | 92340225MA2P7CTF1L | 仰正标 |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新桥行政村仰后自然村068号的无为县隆兴超市新桥连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3罐待销售的“红牛”饮料。该保健食品标注:“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50ml/罐,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732028200688,生产日期:2021.10.29,保质期至:2023.04.28”等字样。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3罐 “红牛”饮料进行了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2〕90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襄安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从无为市一商贸公司购进30罐上述“红牛”饮料,购进价是4.5元/罐,销售价是5元/罐。尔后,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未索取合格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直至案发,已售出27罐,待售3罐,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及进销记录。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无检验报告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13.5元。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罚款45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元;没收待销售3罐红牛饮料;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2〕334号 | 无为市西湖良子足浴养生会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西湖良子足浴养生会所 | 92340225MA2RB16M6D | 倪修俊 | 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市西湖良子足浴养生会所内货架上摆放的待售的8瓶雪碧饮料,其外包装分别标注生产日期:2020.4.4、2020.11.18、2020.08.30、2021.1.10,保质期:12个月,该8瓶雪碧饮料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2年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8瓶雪碧饮料是无为一家商贸公司给当事人送货,雪碧进价2.5元/瓶,售价5元/瓶。每次购进2箱,每箱24瓶,其他的饮料都在保质期内。货值共40元。截止2022年2月24日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不能提供进货单据,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瓶雪碧饮料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2〕335号 | 无为市良子足浴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市良子足浴店 | 92340225MA8NF3X37B | 马滔 | 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无为市良子足浴店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2月24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无为市良子足浴店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租赁的。餐饮服务包括给顾客提供简餐服务,不含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从2021年12月开始经营到2022年3月,餐饮服务部分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目前已停止提供餐饮服务,利润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2〕336号 | 无为县小毕干货经营部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小毕干货经营部 | 92340225MA2T57AE1W | 毕功武 |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县小毕干货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有1罐无生产日期的百利红腰豆调味品罐头,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罐底,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44190000622;制造商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该调味品罐头在检查时灌头瓶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5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4月份,其以7元/罐的价格从芜湖长江市场园一家叫福龙商贸的公司购入了1箱,共计12罐百利红腰豆调味品罐头,以8元/罐对外销售,前期已经卖出了11罐,只剩余1罐。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红腰豆调味品罐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6元,违法所得1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489元;没收违法所得11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2〕337号 | 无为市二毛鱼馆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二毛鱼馆 | 92340225MA2P6XRY61 | 汤传峰 |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二毛鱼馆检查发现店内存有1瓶乐畅牌黑胡椒粉,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8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7148109711;产地:山东省德州市;制造商: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该黑胡椒粉在检查时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7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以2元/瓶的价格从一家小超市购入了1瓶黑胡椒粉,具体什么时候在哪家买的已经记不清楚了,到检查时已使用了半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黑胡椒粉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2〕338号 | 无为县高沟镇阿海饭店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高沟镇阿海饭店 | 92340225MA2P6Q3J14 | 李小兰 |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县高沟镇阿海饭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后厨货架上存有1瓶无生产日期的辣之源牌干锅味香料油,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380毫升,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3018105027;生产企业湖南省辣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1142号。该调味品在检查时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1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4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以8元/瓶的价格从一家小超市购买了1瓶香料油,具体何时何地购买的当事人已记不清楚,截至目前该香料油已使用一半。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香料油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5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2〕339号 | 无为市海福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市海福超市 | 92340225MA2XHX7Q0N | 谢发义 | 2021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海福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内摆放有待售的赵兰兴牌小米辣盐浸菜,产品包装标注:地址为安徽省全椒县杨桥工业集中区,净含量750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112405205。产地:安徽滁州;现场执法人员在包装袋上未见生产日期喷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30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31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1年6月份,其以2元/包的价格从无为大市场一家商贸公司采购3包盐浸菜,售价2.5元/包,前期已卖出2包,剩余1包在货架上待售。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盐浸菜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5元,违法所得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499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2〕340号 | 无为县龙庵老吴粮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无为县龙庵老吴粮油店 | 92340225MA2NFYP21K | 吴其林 |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县龙庵老吴粮油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1袋大别山特产特色野笋丝,产品标签标注:净含量240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012206038;产地:安徽合肥;地址:肥东经济开发区桥头集路西横大路北。该野笋丝在检查时包装袋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1年12月30日批准立案。2021年12月31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事人陈述2021年7月份,其在无为大市场一家商贸公司以3.5元/包的价格购进了5包大别山特产特色野笋丝,以4元/包的价格销售出去了4包,还剩1包待售。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野笋丝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元,违法所得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498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2〕341号 | 无为市辉煌羊汤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辉煌羊汤馆 | 92340225MA2WFYWE2Y | 叶鹏飞 | 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辉煌羊汤馆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饭店后厨货架上存有1瓶辣之源干锅味香料油,其标签标注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许可证号:SC10343018105027;生产企业:湖南省辣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该香料油在检查时瓶身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9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9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其以19元/瓶的价格在高沟一家小超市采购的1瓶香料油,因为之前的采购员辞职了,具体什么时候在哪家买的也已经记不清楚了,已开封使用半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该香料油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2〕342号 | 无为县高沟镇刘三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无为县高沟镇刘三商店 | 92340225MA2P2M6C07 | 喻国军 | 2021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从当事人店内化妆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有待售的清扬®樱花沁爽型洗发露2瓶,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160g,制造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厂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02,瓶底限期使用期限:20210423。”该2瓶洗发露在现场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2年1月12日批准立案。2022年1月17日,调查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于2020年10月份由由巢湖一个叫闵敏化妆品批发商送货到当事人店中的,进货价格17元/瓶,售价20元/瓶。当事人没有及时发现导致过期,相关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已现场将涉案化妆品下架销毁。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0元,无违法所得。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2〕343号 | 无为县七里洪小农家乐饭店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 无为县七里洪小农家乐饭店 | 92340225MA2T36PQ1A | 昌青华 | 2022年3月7日,我局接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转发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书反映:无为县七里洪小农家乐饭店营业执照上经营者是昌青华,实际经营者曾是金道胜。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厨房内有厨师一名,据当事人昌青华陈述,该店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8月租于其亲戚金某某经营,现自己在经营。2022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8月当事人将其经营的饭店租借给金道胜进行经营,金道胜在经营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使用当事人昌青华的证照经营,当事人将店租借给金道胜商议收取费用共20000元,目前只收取到11000元。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罚款1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2〕344号 | 无为县食家庄私房菜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食家庄私房菜馆 | 92340225MA2NLNLP7P | 李小琦 |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食家庄私房菜馆进行检查,在该店的冰箱内发现“千张”一袋,该袋千张为预包装食品,且无标签,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食品扣押。2022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3月份当事人从无为某超市购进1袋上述食品,进价5元/袋,直至案发还未使用。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元,因上述千张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没收扣押的1袋千张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账号:1102401021000007967。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