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2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词: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5-04-29 17:07信息来源: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 字号:【  


一、申请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有燃气工程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业务;

7.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8.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9.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施工方案;

3.安全保障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2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