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自然人;
2. 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有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4. 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5.有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6. 管线、杆线符合规划布局。
二、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电子件1份);
2. 工程项目路径平面图(复印件、电子件1份);
3.重大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项目备案文件等(复印件、电子件1份)
4.依附桥梁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经专家论证的管线架设施工方案 (复印件、电子件1份)
5.竣工效果图(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提供)(复印件、电子件1份)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或者线下到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流转至审查环节;
3.审查:对受理环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办结:对决定环节的意见进行办结,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通过EMS邮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四、法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五、受理机构: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的实施主体为无为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地点为幸福路26号城管局四楼办公室,联系电话:661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