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优待政策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1-14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词: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发布时间:2025-01-14 10:17信息来源: 无为市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教育局办公室 字号:【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芜湖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芜政办秘〔202025号)执行:

    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降)分录取,具体参照《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芜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芜教基〔202225号)执行;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涉及此政策问题的可电话咨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咨询电话:3861640

特此说明。


芜政办秘〔202025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芜湖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要求,加强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范围

(一)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后勤保障、档案管理以及其他日常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二、职业荣誉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社会优待保障

(一)交通出行。在职、残疾、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对外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对悬挂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二)子女教育。烈士、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降)分录取,具体参照《芜湖市教育局 芜湖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芜湖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执行;其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审核确认后,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201961号)规定程序按时逐级进行上报,并于每年3月份抄送市教育局。

(三)参观游览。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我市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四)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根据《框架方案》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各级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加班补助、出警补助和高危补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各级消防部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畴,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意外伤害险保额分别按100万元/·年、30万元/·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

(四)住房待遇。按照有利实战、便于实战的原则,采取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办法,提请政府建设备勤公寓用房。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参照执行属地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给予优先安排和配租。

(五)家属随调就业。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就业等,参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国发〔20116号)、《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等执行,继续按原有政策安排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就业,发放随调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

五、财政预算保障

根据《框架方案》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分级保障。地方保障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六、其他待遇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入职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在支队原有集体户(镜湖区黄山中路10号)的基础上,增设镜湖区滨江消防救援站、金马门消防救援站,弋江区利民路消防救援站和鸠江区城东消防救援站4个集体户,符合迁移落户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及随迁。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优待金或者其他优待。

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七、工作机制

(一)报告制度。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制度,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继续通过消防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

(二)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生产专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坚持将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市场综合监管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作为开展基层消防治理的重要手段,督促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三)督导考核。以市安委办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为手段,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坚持开展县(市)、区、开发区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并加强结果运用。

八、队伍建设机制

(一)人才建设。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增加消防救援干部培训、挂职名额,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一般在应急管理系统转岗,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有计划地交流到其他系统工作,保持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二)人员配备。对现有的、纳入规划建设的消防队(站),人员编配不达标的,且消防救援人员不足的,通过征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补充,以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人员配备标准。

(三)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和相关设施。消防站及内部配套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申请改造、维修及报废,维修改造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消火栓给水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接入市智慧城市协同创新中心协同运行,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指挥、管理和调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对于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保障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