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5.12-18)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19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此列不予公示 | |
1 | 无市监处罚〔2023〕458号 | 邢献平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邢献平 | 92340225MA2W07X332 | 邢献平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发了编号为YA132303PT00224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邢献平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3月1日庐江县百大周谷堆批发市场的庐江县李三顺蔬菜批发经营部处购进了韭菜,当事人共购进韭菜10斤,进货单价为2元/斤,总价共计20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在庐江县李三顺蔬菜批发经营部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韭菜销售价格为5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5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 | ||
2 | 无市监处罚〔2023〕459号 | 无为市蜀山好兄弟水果大卖场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市蜀山好兄弟水果大卖场 | 92340225MA2UN9MC6D | 朱云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发了编号为YA132303PT00244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朱云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3月1日从芜湖大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弋江区杨子香蕉批发部处购进了香蕉,当事人共购进香蕉60斤,进货单价为3元/斤,总价共计180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在弋江区杨子香蕉批发部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香蕉销售价格为3.98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38.8元,违法所得为58.8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58.8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 | ||
3 | 无市监处罚〔2023〕460号 | 无为市一号水果超市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无为市一号水果超市 | 92340225MA2UMT7015 | 邢朝刚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发了编号为YA132303PT00248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从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邢朝刚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2月27日从张爱农处购进了香蕉,当事人共购进香蕉45斤,进货单价为4.67元/斤,总价共计210.15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在张爱农处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香蕉销售价格为4.98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24.1元,违法所得为13.95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13.95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 | ||
4 | 无市监处罚〔2023〕461号 | 徐生文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徐生文 | 92340225MA2W07922C | 徐生文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黄豆芽和青椒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发了编号为YA132303PT00217和YA132303PT00219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青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徐生文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3月1日从庐江县可胜豆芽批发部处购进了黄豆芽,当事人共购进黄豆芽10斤,单价为0.6元/斤,总价共计6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黄豆芽销售价格为2.4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4元,违法所得为18元;当事人2023年3月1日从弋江区道军蔬菜经营部处购进了青椒,当事人共购进青椒20斤,单价为5元/斤,总价共计100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青椒销售价格为6.9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138元,违法所得为38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5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 | ||
5 | 无市监处罚〔2023〕462号 | 张玉保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张玉宝 | 92340225MA2T8P1218 | 张玉宝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我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发了编号为YA132303PT00216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张玉宝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3月1日从弋江区道军蔬菜经营部处购进了辣椒,当事人共购进辣椒20斤,单价为5元/斤,总价共计100元,除去抽样,其它均已销售。当事人进货有记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道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辣椒销售价格为7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1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无为市蜀山镇蜀山街道 | ||
6 | 无市监处罚〔2023〕463号 | 安徽省吃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安徽省吃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225MA2WKYQX79 | 凌树生 | 2023年3月27日,我局接举报,举报当事人从事网络经营食品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于2023年3月27日在当事人单位仓库中用电脑打开当事人单位拼多多店铺,经查当事人公司在拼多多上开设店铺“梦思元”旗舰店,该店铺中共有在售商品5种(产品标题分别为以下):1、“梦思元”低卡低脂香辣开胃下饭菜即食拌饭拌面蛋炒饭调味竹笋牛肉酱,标价:14.8元;2、“梦思元”低卡低脂香辣味鸡胸肉开胃火爆下饭菜拌面拌饭炒菜炒饭鸡肉酱,标价:17.8元;3、“梦思元”低卡低脂香辣开胃下饭菜即食拌饭拌面蛋炒饭调味竹笋牛肉酱,标价:18.8元;4、“梦思元”开胃下饭菜即食拌饭拌面酱去腥增香新鲜香辣小河虾米虾仔酱,标价:13.8元;5、“梦思元”低卡低脂香辣鸡胸肉开胃爆下饭菜拌面拌饭炒菜炒饭鸡肉酱,标价:13.8元。另查,当事人公司在拼多多经营店铺“梦思元”吃客专卖店,该店铺中在售商品1种:“梦思元” 巢湖河虾酱安徽正宗特产麻辣香辣低盐瓶装辣椒酱拌饭酱,标价:13.66元。另我局在当事人仓库中核查,发现:1、“忆左邻”香辣干虾酱2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09/16,食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0g,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022530018,制造商:安徽省吃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梦思元”精品牛肉酱(符合调味料)和香辣鸡肉酱(符合调味料)各33瓶,上述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上述食品和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3/22的同一产品混合存放在一起。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梦思元旗舰店及梦思元吃客专卖店上架上述食品,分别以“低卡低脂”、“低盐”作为产品标签宣传自家生产的酱产品。当事人在售食品“梦思元”精品牛肉酱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含量为28.4克(每100克),“梦思元”鸡肉酱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含量92.1克(每100克),“梦思元”香辣干虾酱营养成分表标注钠含量968mg(每100克)。根据《GB2805-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低脂肪及低盐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脂肪含量符合“≤3g/100g(固体)”的含量要求可以声称“低脂肪”,钠含量符合“≤120mg/100g或100 mL”的含量要求可以声称“低盐”。当事人的上述食品实际不符合低脂肪及低盐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当事人承认发布上述广告,上述宣传广告为当事人委托个人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180元。当事人于 2023 年 3月27 日修改了页面。 另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忆左邻”香辣干虾酱2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09/16,食品标签标注: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售价6元/瓶,未对外售出。“梦思元”精品牛肉酱(符合调味料)和香辣鸡肉酱(符合调味料)各33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精品牛肉酱销售18.8元/瓶,香辣鸡肉酱售价13.8元/瓶,未对外售出。上述食品货值合计1213.8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安徽省吃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经营行为,属虚假宣传、经营超过保质期、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忆左邻”香辣干虾酱23瓶;“梦思元”精品牛肉酱和香辣鸡肉酱各33瓶;罚款254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陡沟镇贵山小学一号楼 | ||
7 | 无市监处罚〔2023〕464号 | 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100682060739K | 姚国平 | 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反映关于“网站(http://www.huayuan-group.com/)上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的信息。2023年4月20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在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对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上展示的中国地图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述:“该网站由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并发布,并签有合同。”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在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陪同下查看了该网站,未发现该网站有上述不完整的问题地图。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承认2023年4月19日之前在无为市域内制作并发布了包含上述不完整的问题地图的网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24日批准立案。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姚沟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网站(http://www.huayuan-group.com/)是由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并发布,并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网站建设合同中该网站设计制作费用为3000元。2021年8月份,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给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位于无为市姚沟镇的办公室,在此办公室内制作并发布了上述网站。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并不知晓该网站展示的中国地图不规范,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联系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完成了整改。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只提供了关于企业的文字材料,其他内容是合肥诚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设计的。因此,广告费用为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 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鑫BOSS1805 | ||
8 | 无市监处罚〔2023〕465号 | 无为县鑫磊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 无为县鑫磊烟酒商店 | 92340225MA2NF3RQ62 | 刘能富 | 2023年3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铁山住宅小区4号楼4号门面房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售有2袋“老妈素牛肉条”,外包装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老妈素牛肉条,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处(2022/09/12)”等标签标识。上述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承认事实并已进行现场销毁。2023年3月23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县鑫磊烟酒商店于2022年12月份从无为批发市场共购进120袋“老妈素牛肉条”,进价0.7元/袋,销价1元/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共销售了118袋,剩余的2袋未销售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现场查获。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限后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 | 无为县无城镇铁山住宅小区4号楼4号门面房 | ||
9 | 无市监处罚〔2023〕466号 | 张玉霞经营禁止销售的蔬菜案 | 张玉霞 | 92340225MA2P4FU31C | 张玉霞 |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大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3月26日,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FCX2300120311的《检验报告》。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芹菜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收到检验报告的事实,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没有申请复检。2023年3月28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从无为市城南大地农批小雨家购进了7斤大芹菜进行销售,进价3元/斤,销售价为4元/斤,全部用于抽检。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当事人没有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被处罚过,涉案大芹菜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4元/斤,据此计算货值为28元,违法所得为7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中心菜市场一楼 | ||
10 | 无市监处罚〔2023〕467号 | 无为市超火火锅鸡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无为市超火火锅鸡店 | 92340225MA8Q9EFH7G | 李声涛 | 2023年5月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谎陈巷38号的无为市超火火锅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后厨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一应俱全,1名从业人员正在制售菜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的电脑系统上发现2笔2023年5月1日的交易记录,收款金额分别为:89.00元和59.00元,当事人承认事实。2023年5月1日,经局长批准对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超火火锅鸡店在2023年4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对店面进行装潢设计,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日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截止案发,共有2笔交易,收款金额分别为:89.00元和59.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本案违法所得共计14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148元;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 | 无为市无城镇谎陈巷38号 | ||
11 | 无市监处罚〔2023〕468号 | 无为市叶徐鲜肉店经营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 无为市叶徐鲜肉店 | 92340225MA2W7G9B9J | 叶朝根 | 2023年4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中心菜市场附近有商贩在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次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地点依法对附近的商贩进行检查,发现无为市叶徐鲜肉店的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生猪肉,猪肉表皮上未见盖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其经营者叶朝根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承认事实,经称重,涉案猪肉共计110斤,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生猪肉的进货票据,2023年4月22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无为市叶徐鲜肉店于2023年4月22日以10.2元/斤的价格在无为石涧镇的甘桂兵处购进了130斤生猪肉。据当事人陈述,生猪肉购进时自行切除并丢弃了5斤无法售卖的部位,实际可以销售的重量为125斤。该猪肉销售价为11.5元/斤,共销售15斤,剩余110斤未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证据证明涉案猪肉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本案货值金额1437.5元,违法所得19.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没收未经检验的生猪产品110斤;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5000元;警告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 | 无为市无城铁山小区6号门面 | ||
12 | 无市监处罚〔2023〕469号 | 无为县赵仙小吃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 无为县赵仙小吃店 | 92340225MA2Q3EEE2L | 赵仙 |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转发的12315投诉单,投诉人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西洋参鸽子汤”,食品添药。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现代苑小区6幢13#门面房的无为县赵仙小吃店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美团网上有菜品“西洋参鸽子汤”,现场未发现有西洋参。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3月5日,当事人从美菜平台购买桔梗片,用于代替“西洋参”制作菜品“西洋参鸽子汤”。据当事人陈述,以上广告是2023年3月当事人朋友帮其在网上找人制作的,广告费用一共22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内容积极主动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66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7日 | 无城镇现代苑小区6幢13#门面房 | ||
13 | 无市监处罚〔2023〕473号 | 无为县徽味园酒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 无为县徽味园酒店 | 92340225MA2TY7EB0Y | 张弟 | 2023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凤河路工行综合楼1号的无为县徽味园酒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冷藏柜中摆放有将使用的3盒菜大妈内酯豆腐,以上豆腐贮存条件:(0-10℃)冷藏,保质期:(0-10℃)五天,常温两天。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323、20230320、20230323,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从无为中菜市处购进3盒上述菜大妈内酯豆腐,进价2元/袋,超出保质期后没有使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元,因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7日 | 无城镇凤河路工行综合楼1号 | ||
14 | 无市监处罚〔2023〕474号 | 无为市何玉芝小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何玉芝小店 | 92340225MA2RXPBQ67 | 何玉芝 | 2023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何玉芝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芝麻粉1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初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粉1袋,尔后以每袋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金牛行政村 | ||
15 | 无市监处罚〔2023〕475号 | 无为县临河陈性立商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临河陈性立商店 | 92340225MA2P6NGG1D | 陈性立 | 2023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临河陈性立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食品“小扎”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3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底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4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扎”2袋,尔后以每袋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临河行政村 | ||
16 | 无市监处罚〔2023〕476号 | 无为市安冬超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安冬超市 | 92340225MA2T5XG73W | 安冬 | 2023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安冬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爆米花3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5日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1.5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爆米花3袋,尔后以每袋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爆米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金牛行政村 | ||
17 | 无市监处罚〔2023〕477号 | 无为市泉塘钱井转盘小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泉塘钱井转盘小店 | 92340225MA2P2U3L7F | 钱扬国 | 2023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泉塘钱井转盘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炒米糖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7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底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糖2袋,尔后以每袋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钱井村钱井大转盘 | ||
18 | 无市监处罚〔2023〕478号 | 无为县建国张启伏商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建国张启伏商店 | 92340225MA2P6BLY8Q | 张启伏 | 2023年4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建国张启伏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芝麻糖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7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底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2袋,尔后以每袋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建国街道 | ||
19 | 无市监处罚〔2023〕479号 | 无为县泉塘宝山综批小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泉塘宝山综批小店 | 92340225MA2TBQA87J | 钱桂林 | 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泉塘宝山综批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炒米糖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10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糖2袋,尔后以每袋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炒米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宝山行政村 | ||
20 | 无市监处罚〔2023〕480号 | 无为县金镠超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金镠超市 | 92340225MA2UD09141 | 王宋林 | 2023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金镠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芝麻糖3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12日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7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3袋,尔后以每袋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芝麻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县泉塘镇金牛行政村许村自然村 | ||
21 | 无市监处罚〔2023〕481号 | 无为县洪巷许文学超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市洪巷许文学超市 | 92340225MA2P3WHN3K | 许文学 | 2023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市洪巷许文学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食品“小扎”1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1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中旬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12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扎”1袋,尔后以每袋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小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洪巷镇青岗行政村 | ||
22 | 无市监处罚〔2023〕482号 | 无为县泉塘镇友谊商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无为县泉塘镇友谊商店 | 92340225MA2P278G51 | 蔡友谊 | 2023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为县泉塘镇友谊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有预包装蚕豆2袋,该食品包装袋上和包装袋内均未见标签。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3年4月2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底当事人从一送货车处以每袋9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蚕豆2袋,尔后以每袋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没有建账。截止案发,上述食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当场销毁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蚕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 | 无为市泉塘镇郭巨山行政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