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1-03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无环查(扣)字〔2022〕01号
词: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无环查(扣)字〔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3-01-03 16:14信息来源: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潘文君 字号:【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无环查(扣)字〔2022〕0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为药厂:

详细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通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宏满      负责人:胡宝文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73395007

我局于 2022 12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9日晚上22时,芜湖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1台生物质锅炉(6t/h)仍正常运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房一台动力电源控制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1231日起至20231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市鸠

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