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为规范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
(二)征收目的:
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具体范围四至及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四)征收期限:
以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五)征收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和谐征收、依法征收。
2、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以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六)征收主体
1、征收人:无为市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沿线镇人民政府、安徽省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委托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4、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合法权人。
(七)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22〕10号);
4、《无为市推进资产评估规范化工作意见》(试行)(政办【2022】12号)。
二、征收补偿方式
该地段非住宅非商业房屋采取货币补偿。
三、征收补偿
(一)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芜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说明因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2、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3、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认定(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认定。
3、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4、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职能部门认定或司法机关裁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若证书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以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2、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依法组织有关部门,现场丈量测绘、确权认定并及时公示。
3、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用途确定。
4、综合用途房屋应对房屋用途进行细分,并实行分类补偿。
五、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平方米。
1、非住宅房: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
2、有重型机械设备房屋搬迁费,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也可按评估价计算。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也可选择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迁移补助: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迁移补助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芜政秘〔2020〕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四)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六、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公示
改造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征收范围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市征收办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一)基本情况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附则
1、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无为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是方案补充形式。
2、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本方案仅适用于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4、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5、联系方式:0553-2532365,电子箱:52943152@qq.com
十一、附件
(一)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图(详见道路规划红线图)。(附:部分红线图)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二0二三年十一月
(一)G347无为市通江大道及S330六芜路福渡段快速化改造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图(详见道路规划红线图)附:部分红线图
名 称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 注 |
|
费 用 补 偿 |
固定电话或宽带 |
108 |
元/户 |
任一项 |
有线电视 |
120 |
元/户 |
有开户证或缴费收据 |
|
燃气开户费 |
2100 |
元/户 |
产权调换不补偿 |
|
厨房设施 |
锅灶 |
290 |
元/个 |
移装费 |
抽油烟机 |
115 |
元/个 |
||
燃气灶 |
115 |
元/个 |
||
低柜和吊柜 |
630 |
元/米 |
不可移动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300 |
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15 |
元/个 |
||
燃、煤气 |
115 |
元/个 |
||
不锈钢水塔 |
170 |
元/个 |
||
空
调 |
窗式 |
225 |
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280 |
元/台 |
||
柜式 |
350 |
元/台 |
||
中央空调 |
350+350×分机数 |
元/台 |
||
卫 生 设 施 |
洗脸池 |
225 |
元/套 |
|
浴缸 |
660 |
元/个 |
|
|
座便器 |
390 |
元/个 |
|
|
蹲便器 |
170 |
元/个 |
|
|
粪池 |
225 |
元/个 |
|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