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86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
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 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符合条 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收到中央、省级资金后纳入预算管 理,进行市级补助资金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落实资金预算,审核 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县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分解绩效目 标,督促指导县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 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快补助资金 支出进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开展财政 承受能力评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本地计划,审核绩效目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跟踪掌握、动态评估城镇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设定 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加强评价结 果应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形势需要,确定补助资金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 房等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 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 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 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
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各县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 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分配。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 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 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 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确定。
第九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区年度老旧小区 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 应权重分配。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 因素权重分别为 40% 、40% 、10% 、10%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 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 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套数因素分配。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地申报 数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县区和上 级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县区和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对明确为直达资金的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在本地预算指标系统对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进行标识,在预算文件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在资金支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填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的分配结果备案表》(附件1),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支出进度进行通报﹐按照通报结果适当调整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除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外,其他支持方式不得参与企业运营管理和利润分红,不得无故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县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县区应建立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并于每年8月10日之前填报《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2),加盖两部门公章后分别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县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等。县区绩效评价指标参考市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附件3-5 )。
第二十四条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区,绩效评价认定为零分。
( 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相关评价进行复核,及时汇总形成全市自评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的分配结果备案表
2.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3.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5.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