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05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2.29-2024.01.04)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3.12.29-2024.01.04)

发布时间:2024-01-05 10:23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俞希望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3.12.29-2024.01.04)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1号 食品 无为县东所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牛埠所 2023-10-7 2024-1-2 10.00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号 食品 无为鑫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及标注虚假标签食品案 城南所 2023-9-26 2024-1-2 3000.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3号 食品 无为县振兴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3-12-20 2024-1-3 120.00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5号 食品 无为市晓钟私房菜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无城所 2023-10-18 2024-1-3 3800.00  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号 食品 无为市牛牛牛杂火锅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无城所 2023-11-20 2024-1-3 942.70  没收违法所得942.7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