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12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01.05-2024.01.1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01.05-2024.01.11)

发布时间:2024-01-12 10:26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 字号:【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1.05-2024.01.11)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11号 食品 无为市泉塘玉龙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3-10-23 2024-1-5 5.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12号 食品 无为县泉塘小苹果奶茶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3-10-19 2024-1-5 2.52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13号 食品 无为县洪巷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3-10-19 2024-1-5 2.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14号 食品 无为市洪巷刘长虹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3-10-23 2024-1-5 1.5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15号 食品 无为县洪巷镇张保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3-10-23 2024-1-5 4.00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16号 食品 无为县洪巷好又多超市加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塘所 2023-10-24 2024-1-5 50.00  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17号 食品 无为市致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石涧所 2023-10-25 2024-1-8 10.00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0号 食品 无为县南江茶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无城所 2023-12-18 2024-1-9 600.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野生白牡丹(茶饼)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1号 食品 无为市襄安好又多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12-21 2024-1-10 61.10  没收3.086kg超过保质期的“台尚”果肉果冻;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23号 食品 无为县鸿福茗茶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城北所 2023-10-30 2024-1-11 3230.00  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茶叶3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