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中心)市长热线常见知识问答条
无为市水务局常见问答100条
1.涉河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涉河建设项目涉及哪些方面?
答: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3.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答: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
(一)建设方案审查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3份,同时抄送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时,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管理权限报流域机构审查或将审批意见通知初审单位。
属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审查批准前应征求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征求相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施工方案审查。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由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市、县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材料有哪些?
答:(一)建设项目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大中型及重要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5.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需要注意哪些?
答:(一)开工手续。经过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含水利项目和非水利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开工手续。汛期不得破堤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经批准占用河道滩地、水域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河道滩地占用补偿费;占用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按水工程原有标准予以修复、修建或者给予补偿;以上内容由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当地河道及水工程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
(二)施工监督。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应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档案。
(四)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指导。
6.哪些涉河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答:涉河建设项目对影响分析范围内水利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可依据“等效替代”原则,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涉河建设项目对1级堤防、2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
7.长江非法采砂的危害有哪些?
答:长江采沙是指在长江河床上进行采沙作业。长江非法采沙的危害:
河床砂石是河道稳定、水沙平衡的物质基础。可供开采的床沙质每年是有限的,无限制地、掠夺式地开采江砂,将会破坏长江的河势,破坏长江河床的冲淤平衡。
一是影响防洪安全。在河道过量采砂,致使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脚,造成险堤险段;临近堤岸采砂,使深泓贴岸,堤身相对高度加大,岸坡变陡,极易引起堤岸坍塌,危及堤防安全;靠近河堤采砂,使堤基透水层外露,造成汛期高水位,容易出现翻沙鼓水险情;靠近涵闸、泵站、扩岸工程等水利工程附近开采河砂,严重威胁这些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洪功能;采砂遗留的弃渣堆体,成为新的河道障碍物,影响河道排洪防洪,容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
二是影响河势稳定。河道在长期演变过程中,通过挟沙水流与河床的相互作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河床形态。大规模无序的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形态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了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引起河势的局部变化和岸线的崩退,对局部河段的河势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如果滥采乱挖采砂量过大,且多在主河道迎流部位及江心洲滩,就会引起河床下切,造成河流流势改变、水位降低,将会影响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的功能,降低原有工程效益的发挥,严重影响防洪总体规划和区域供、灌、排体系。
三是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过度采挖河砂造成河床涮深,容易造成桥梁基础外露,甚至造成桥梁崩塌;在航道内乱采乱挖河砂,破坏了航道的自然形态,改变了航道两岸固有的河势,使本来比较好的航道变得复杂,最终使通航受阻;采砂船打失航标,占据锚地,干扰助航设施的正常运用,影响航道正常维护;采砂船挤占航道,易发生海损事故。
此外,偷采、乱采河砂形成的砂坑,容易诱发游泳人的溺水事件;不按规定擅自在晚上进行采砂作业,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容易造成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8.无为对长江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的规定,同时因长江无为59.4公里长的江域主要是淡水豚保护区,所以规定无为全江域为禁采区,全时段为禁采期。
9.今年我市河湖长制工作资金投入多大?有哪些工作举措?
2024年,我市为提升水生态环境面貌,无为市政府下达800万元用于对设立县级河湖长的9条河流河道水面进行保洁,对24个5000亩以上圩口堤防进行管护;另对竹丝湖创建省级幸福河湖,进一步提升周边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10.如何提高河湖保洁、堤防管护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成效?
一是加大施工监管力度,由相关镇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河湖保洁、堤防管护工作加强监管,对标合同质量标准,确保水环境治理取得成效;二是加大检查督导考核,对管护成效进行检查和督导,严格合同管理,加大奖惩力度。
11.如何解决河湖水面设网,堤坡乱倒垃圾、种植和养殖等四乱问题?
河湖四乱问题长期存在且易反复,市河长办通过巡查暗访和上级河长办暗访督查发现的四乱问题,及时交办督办整改到位。一是我们加大联合宣传和执法力度。按照问题清单整改要求,联合相关镇、水政、渔政等单位入户宣传,要求设网农户自行拆除,限期未拆除的将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统一时间拆除;二是加大巡查暗访频次,及时发现及时清除。对部分正在设网捕鱼户,现场要求自行拆除渔具,确保河道通畅。
12.如何形成合力推动我市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改工作?
我市坚持四乱突出问题为导向,不折不扣完成突出问题“见底清零”,确保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成效。一是加大行政推动,由相关县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各司其责解决四乱问题;二是利用河长制+警长制、河长制+检察长制,打击河湖违法行为;提出工作建议,明确单位责任,形成合力推动解决。
13.什么是河湖“乱占”问题?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14.什么是河湖“乱采”问题?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15.什么是河湖“乱堆”问题?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16.什么是河湖“乱建”问题?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明确:“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7.关于偷采江砂的问题该向谁反映?
答:可以向江砂办执法基地反映,举报电话6868898。
18.关于河道内水葫芦、水花生泛滥的问题向谁反映?
答:可以向河湖长制办公室反映,电话2533262。
19.关于河道内拦网捕鱼的问题向谁反映?
答:可以向河湖长制办公室反映,电话2533262。
20.河道范围管理要求?
答:内河堤脚20m外,无为大堤堤脚外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