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无征补安置〔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无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无征预告〔202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洪巷镇青岗村集体土地0.3020公顷(4.53亩)。无为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道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安徽芜湖无为市庆丰35千伏输变电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3020公顷(4.53亩),其中:农用地0.0455公顷(0.68亩),含耕地0.0077公顷(0.12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
建设用地0.2565公顷(3.85亩),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现状如下:
土地分类面积表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乡镇 |
权属性质 |
行政村 |
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总计 |
|||||
耕地 |
林地 |
合计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合计 |
|||||||||
小计 |
旱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乔木林地 |
村庄 |
|||||||||
安徽芜湖无为市庆丰35千伏输变电工程 |
洪巷镇 |
集体 |
青岗村 |
花一组 |
0.0033 |
0.0033 |
0 |
0.0355 |
0.0388 |
0.1315 |
0.1315 |
0 |
0.1703 |
集体 |
0.0044 |
0.0044 |
0 |
0.0023 |
0.0067 |
0.1250 |
0.1250 |
0 |
0.1317 |
||||
合计 |
0.0077 |
0.0077 |
0 |
0.0378 |
0.0455 |
0.2565 |
0.2565 |
0 |
0.3020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评估由洪巷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振华房地产资产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实施,本次评估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比较法两种方法进行加权平均并取整作为待估宗地最终估价结果,洪巷镇青岗村、青岗村花一组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评估单位地价为50100元/亩,不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无为市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最新的地上附着物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情况:青苗0.0077公顷(0.1155亩),补偿标准1460元/亩,补偿169元;一般树木31棵,补偿标准60元/棵,补偿1860元;集体建设用地单层砖木房屋339平方米,补偿标准960元/平方米,补偿325440元。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本次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会议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及无为市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无政〔2024〕10号)的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洪巷镇、青岗村、青岗村花一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无为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w.gov.cn/grassroots/column/
660338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1074101)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洪巷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青岗村党群服务中心(联系人:舒主任;电话:1385659050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洪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洪巷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徐淳;电话:0553-252116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为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洪巷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6月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依法取得征地批复前,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