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05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07.26-2024.08.01)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07.26-2024.08.01)

发布时间:2024-08-05 10:39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533号 医疗器械 张昊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姚沟所 2024-7-15 2024-7-26 没收涉案过期的“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康田正 消毒刷”各一盒;罚款3000元 2024年7月9日,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姚沟社区的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该口腔诊所经营场所治疗室物品柜中摆放有:1.“康田正 消毒刷”1盒(已拆封),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冀沧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5号;有效日期2年;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见喷码:KT210410/20210410”等法定事项。2.“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已拆封),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61号;失效日期/:202108;生产日期/:201909”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均已拆封,并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7月15日批准立案。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和“康田正 消毒刷”是在铜陵天冉口腔材料公司购买的,具体购买日期不详。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使用记录,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违法货值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534号 医疗器械 无为县姚沟丽齿口腔诊所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姚沟所 2024-7-15 2024-7-26 没收涉案过期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盒(已拆封);罚款2000元 2024年7月9日,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姚沟社区将军庙菜市场后侧门面的无为县姚沟丽齿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经营场所治疗室物品柜中摆放有:待使用的“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盒(已拆封),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1040,生产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356号,生产日期/批号:20200707 使用期限:20220706”等法定事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已开封,并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7月15日批准立案。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于2021年在医疗器械公司购入,因不常用,仅购入1盒,进货价27元/盒,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记录,过期后未使用,故违法货值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535号 医疗器械 无为市晶斌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姚沟所 2024-7-15 2024-7-26 没收涉案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牙科毛刷”一盒;  没收涉案过期的“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通用型蓝色粉状”两盒;罚款3000元 2024年7月8日,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二环路金裕小区11栋门面的无为市晶斌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的操作台上发现摆放有:1.待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牙科毛刷”1盒(已拆封),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备案凭证编号:粤东械备20200155,生产日期:2021年9月20日,有效期:2年”等法定事项。  2.待使用的“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通用型蓝色粉状”2桶(已拆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净重1000g,有效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209号,有效20171229”等法定事项。
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已开封,并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予以扣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7月15日批准立案。2024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在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记录等材料,当事人提供的“鑫尔捷石膏粉”进货单据无法证明上述医疗器械是否过期,上述“一次性使用牙科毛刷”和“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通用型蓝色粉状”作为治疗耗材不单独收费。故违法货值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539号 医疗器械 开城镇新胜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开城所 2024-7-4 2024-7-26 7.00  罚款3000元;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有效期的纱布绷带1袋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新胜村的“开城镇新胜村卫生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货架上摆放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由“菏泽市三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纱布绷带”(生产日期:2021年4月2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生产批号:210402,生产备案号:鲁菏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0号,产品备案号:鲁菏械备20150069号),上述医疗器械已超使用有效期限。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王有平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负责人王有平陈述,其在2023年5月左右从无为市的安徽合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纱布绷带”2袋,进价是7元/袋,销售价格也是7元/袋。至案发时止,上述“纱布绷带”在保质期内使用销售了1袋,剩余1袋已开封。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无使用记录。据此计算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7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540号 医疗器械 无为县赫店丁向平中西医结合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开城所 2024-7-4 2024-7-26 罚款3000元;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50袋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赫店镇神墩行政村五墩自然村11号的“无为县赫店丁向平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货架上摆放有50袋由“起源细胞技术(滁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生产批号:20220501,生产备案号:皖滁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13号,产品备案号:皖滁械备20200074号),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使用有效期限。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丁向平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负责人丁向平陈述,其在2022年12月左右从无为市赫店镇卫生院领取了上述“一次性使用采样器”100袋,因为是做核酸检测用的,卫生院免费发放的,免费给群众使用,不收取费用。至案发时止,上述“一次性使用采样器”在保质期内使用了50袋,剩余50袋未使用。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无使用记录。据此计算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541号 医疗器械 开城镇六峰村卫生室在不得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的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案 开城所 2024-7-4 2024-7-26 10.00  罚款3000元;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医用棉签”1袋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六峰村的“开城镇六峰村卫生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货架上摆放有1袋由“南昌市朝阳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生产日期:2022年3月2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生产批号:20220302,规格:10cm×50支,生产许可证编号: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80223号,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182640032号),上述医疗器械已超使用有效期限。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张全好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负责人张全好陈述,其在2022年6月左右从无为市的安徽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医用棉签”20袋,进价是0.5元/袋,销售价格也是0.5元/袋。至案发时止,上述“医用棉签”在保质期内使用销售了19袋,剩余1袋未使用。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无使用记录。据此计算涉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0元,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