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9-04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08.23-2024.08.29)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08.23-2024.08.29)

发布时间:2024-09-04 15:57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08号 医疗器械 无为市邓立新全科诊所治疗室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城南所 2024-6-28 2024-8-23 24.50  没收过期的1盒“鑫和 XINHE”压敏胶带(原医用胶带);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2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经营者邓立新陪同下,依法对无为市邓立新全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治疗室内的陈列架上存放有1盒标称由北京市房山区黎明橡胶制品厂生产的“鑫和 XINHE”压敏胶带(原医用胶带)【24卷/盒(1.25x910cm),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京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7号,备案凭证编号:京房械备20140042号,生产日期:2022.02.16,有效期至:2024.02.15】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12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123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3日,当事人无为市邓立新全科诊所从(合肥市)安徽益信堂医药有限公司以24.5元/盒的价格共购进5盒(每盒24卷,单价1.02元/卷)“鑫和 XINHE”压敏胶带(原医用胶带),用于诊疗时使用,售价无法计算。2024年春节之前,上述“鑫和 XINHE”压敏胶带(原医用胶带)已在有效期内使用了4盒,余下1盒存放在当事人治疗室内的陈列架上待用。截至案发,该超过有效期的1盒“鑫和 XINHE”压敏胶带(原医用胶带)尚未使用,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4.5元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