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8.20)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登记簿(2024.8.20)

发布时间:2024-08-21 09:26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03号 药品 无为县开城夏劲松中西医结合诊所在不得存放过期药品的场所存放过期药品案 开城所 2024-7-4 2024-8-20 20.00  没收上述已过期的“聚维酮碘溶液”、“伤痛克酊”各1瓶;罚款10000元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无为县开城夏劲松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治疗室”内货柜上发现摆放有1瓶由“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聚维酮碘溶液”(有效期至:2024年5月,产品批号:53220601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1567)已开封使用;另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由“贵州万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伤痛克酊”(有效期至:2022年10月,产品批号:191101,规格:20毫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618),上述药品均已超使用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市监强制〔2024〕133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市监物字〔2024〕133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人夏劲松陈述:其诊所从安徽合肥曼迪新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以6元/瓶价格购进“聚维酮碘溶液”(产品批号:532206011)3瓶、12元/瓶价格购进“伤痛克酊”(产品批号:191101)5瓶,购进后,当事人在治疗室内分别以8元/瓶、12元/瓶的价格作为治疗使用。截至案发时,上述两种药品各剩余1瓶已拆封的药品存放在治疗室货柜上,均已超过有效期。据当事人的经营者夏劲松陈述,上述两种涉案药品均在有效期内拆封使用,药品过期后未使用过。故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