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吗?
为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针对申请转移登记时原产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因遗失、灭失等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后,确认所申请转移的不动产权属清晰、无异常,档案齐全且未有其他异常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先行办理转移登记,待登记完成后再公告作废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针对申请转移登记时原产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因遗失、灭失等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后,确认所申请转移的不动产权属清晰、无异常,档案齐全且未有其他异常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先行办理转移登记,待登记完成后再公告作废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