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无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9-09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8.30-2024.09.05)
词: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薄(食品类2024.08.30-2024.09.05)

发布时间:2024-09-09 09:55信息来源: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阅读次数:编辑:无为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类别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时间 案值
(元)
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无市监处罚〔2024〕625号 食品 无为县向阳大锅灶酒店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 城北所 2024年7月19日 2024-8-30 22.00  罚款3000元 2024年7月9日,我单位收到12345平台举报单一份,反映无为县向阳大锅灶酒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024年7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董桥行政村一心自然村的无为县向阳大锅灶酒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颜江花”花椒油,净含量:400ml,生产商:简阳市颜江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51018500708,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产品销毁处理。2024年 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份在夏记商行处购入了1瓶“颜江花”花椒油,市场价为22元/瓶,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2元。因当事人更换了厨师后新厨师一直未用该调味料,故过期后,当事人未使用该产品,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28号 食品 侯冬梅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肉制品) 城南所 2024-7-10 2024-8-30 2800.00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36.9斤;2.没收违法所得1766.8元;3.罚款10000元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操作台和售货铁架上发现有牛肉在售(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36.9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经营牛肉的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牛肉依法予以扣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7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7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陈述自己于7月1日接手他人经营场所售卖牛肉,所售牛肉是当事人自己家养的活牛进行屠宰后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4日,共配送约100斤牛肉至无为市无城镇无为大地(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销售,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牛肉36.9斤,其余牛肉当事人已全部售出,牛肉售价每斤28元。货值金额2800元。截止2024年7月17日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所得1766.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29号 食品 无为县严桥三宝大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8 2024-8-30 30.0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严桥镇南大街由张梅经营的无为县严桥三宝大酒店的厨房的操作台上发现无任何标识的芝麻油一瓶,上述芝麻油无标签,且瓶身无任何标识。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6月18日批准立案。2024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无标签的麻油是经营者张梅从配送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2瓶,制作汤的时候加进去增加香味的,没有具体的销售价格,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一瓶厨房未使用完。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的负责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经营额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0号 食品 无为县红庙镇老二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9 2024-8-3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无为县红庙镇老二大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冰柜中有一袋未拆封的油条糍粑(生产方: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113053400046,保质期:12个月等事项)未见生产日期。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油条糍耙是六月初供货商送当事人的,说送一袋给当事人尝尝,并未收钱。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油条糍耙就一直放在冰柜没动过,因为是白送的,当事人也没注意产品标签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1号 食品 无为市小朱私房菜餐饮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8 2024-8-30 15.00  罚款3000元 2024年6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小朱私房菜餐饮店经营场所的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在冰箱发现1袋已拆开使用的鑫食味地锅饼(标签标注有生产者:弋江区鸿源冷冻食品经营部,许可证编号:SC12437048103483,生产日期:2023.5.20,保质期:12个月等事项),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鑫食味地锅饼是过年期间在超市购买的,进价15元/袋,总共购进1袋,过完年之后就没使用过,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下的半袋鑫食味地锅饼还在冰箱角落,未制作成菜肴售出,并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2号 食品 无为县鑫顺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8 2024-8-30 10.0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在操作台上发现一袋未拆封的藕粉,上述藕粉标签未见任何生产商、生产日期等信息,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藕粉拆开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包装藕粉为当事人检查前几天去菜市场购货,在流动摊点上购进,无法知晓具体来源渠道、生产日期、生产商信息等。上述藕粉产品当事人仅共采购1袋,进价1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3号 食品 无为市红庙镇亲情大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9 2024-8-3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1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进行检查,现场在灶台上发现一瓶未拆封的咸菜,上述咸菜瓶身未见任何生产商、生产日期等信息,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当事人现场也主动将上述咸菜拆开并销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于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上述瓶装咸菜为当事人店里员工检查前几天从家里带入给店里使用,无法知晓具体来源渠道、生产日期、生产商信息等。当事人共采购1瓶,未付费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也还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4号 食品 无为县严桥镇开发酒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8 2024-8-30 60.00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严桥镇北大街由刘超经营的无为县严桥镇开发酒家的前台柜台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椰汁一瓶,标注有“壹家、海南原产、厚椰汁、出品商:海南壹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46902300050”等字样,上述椰汁的标签及瓶身未标明贮存条件。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6月18日批准立案。2024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未标注贮存条件的椰汁是经营者刘超从配送车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6瓶,进货的价格是8元/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售出5瓶,还剩最后一瓶。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的负责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经营额为60元,违法所得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5号 食品 无为县严桥小沈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严桥所 2024-6-18 2024-8-30 15.00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孟雄飞、王邦国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无为市严桥镇严桥街道由沈承举经营的无为县严桥小沈饭店的厨房冰箱内存放有待使用的肉夹馍一袋,标注有“肉夹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61052202542、保质期:180天”等字样,上述肉夹馍的标签及袋身未标注生产日期。现场已经拍照取证,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销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负责人于2024年6月18日批准立案。2024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严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经查明,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肉夹馍是是经营者沈承举自行购买的,一共就购买了1包,肉夹馍是成品肉夹馍外面的馍,目前还没售卖过,只做了几个我们自己家里吃,肉夹馍进货价格是15元/袋,成品售卖28元一份,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产生销售。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的负责人现场将上述食品销毁。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违法经营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39号 食品 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城北所 2024年7月17日 2024-9-3 15.00  罚款1000元 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在江苏清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的后厨冰箱内发现有1袋“安鼎”奶香馒头(食品名称:安鼎刀切奶香馒头,制造商:合肥阿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净含量:180克),在该食品包装标签上无任何生产日期信息。2024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问询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6月当事人从无为大菜市场一家商行处购进1袋涉案“安鼎”奶香馒头,用于制作菜品使用,购进价格15元/袋。据当事人陈述,其联系供货商检查相同品牌的食品都有生产日期,这一袋由于厨师不小心抹掉,导致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信息。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食品下架销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40号 食品 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开城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开城所 2024-8-5 2024-9-3 35.00  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AD钙奶饮品”食品8瓶 2024年8月5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无为市开城镇河东街道的“无为市一购华联超市开城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8瓶“李子园AD钙奶饮品”(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2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者:浙江龙游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80ml)待售,上述食品均已超保质期。
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秦祥飞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明,据当事人的经营者秦祥飞陈述,其于2024年2月从无为丽景商贸购进了上述“李子园AD钙奶饮品”食品共计12瓶,进货价为2.5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至案发时止,上述“李子园AD钙奶饮品”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瓶,保质期外销售了2瓶,无销售记录可查。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35元,违法所得2元。案发后,执法人员立即将上述8袋“李子园AD钙奶饮品”食品予以现场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无市监处罚〔2024〕641号 食品 无为县南北小吃店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高沟所 2024-8-5 2024-9-3 140.00  警告;罚款1500元 2024年8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本人陪同下对无为县南北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院的鱼缸内检查发现3条“鮰鱼”,疑似长江渔获物,同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水产品的进货单据。因上述渔获物为活物,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已将上述渔获物放生。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负责人于2024年8月5日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高沟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当事人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清了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上述3条鮰鱼是长江鱼,是当事人店内厨师于2024年8月5日早上在高沟镇坝埂上一个老年人那里购买的,一共买了3条,重量为1.3千克,一共支付了140元,因使用现金支付无支付记录,未索取进货票据。到检查之日尚未对外制售,没有经营收入。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水产品的进货票据和支付记录,故涉案产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可根据当事人张爱琼的陈述来进行认定,据此计算货值为140元,没有违法所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无为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缴纳方式我局将于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一并送达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